几又:编导减刑特权的惬意与法治的悲哀
2010年01月25日 07:31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 几 又

日前,原央视文艺中心影视部副主任冯骥已解除监禁。记者获知,冯骥入狱后,监狱方面为了发挥他的文艺特长,很快把他安排在天河监狱的“天河之声电视台”。他在服刑期间所获奖励达10次以上,监狱依照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减刑,分别于2007年、2008年两次依法裁定为他减刑,减刑幅度分别为10个月和1年零8个月。(1月24日《成都日报》)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在此之前,原沈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之妻章亚非服刑时任广播站编辑,2003年9月她获得减刑一年零三个月,2005年1月获得减刑两年;春晚总导演赵安服刑时负责狱中电视台的编辑工作,最终10年减为6年;原天门市委书记张二江,著书立说共减掉三年半刑期……

能否如此减刑,不妨先看看相关法律。根据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减刑对象如果 “确有悔改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除非同时有立功表现。而在该《规定》明确的立功表现中,并未包括冯骥这样,凭借个人特长所从事的普通劳动改造工作。如果新闻报道没有事实性遗漏,那么至少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上看,冯骥的两次减刑缺乏充分的“硬件”支撑。

在冯骥减刑法律适用模糊的背后,难免在公众的视觉里产生这样的印象,即只要有所专长,均能构成减刑的因素。这么一来,别说是像冯骥这样的电视编辑,那些泥瓦工、电工、裁缝等均可视为特长,更何况不少服刑者本身就取得了相关方面的技能资格证书。然而,事实又并非如此简单。虽同属专长,同样服刑改造,结果却只有编辑和出书者方能享受减刑厚遇。

虽然那些有编辑和出书所谓特长的服刑者对减刑未必感到满足,但就劳动改造来看,编辑与出书式改造本身更为轻松,轻松者更易减刑,这种事实上令特权颇感惬意的法律惩戒,又怎能对监狱大门外那些蠢蠢欲动的违规者施以威慑呢?减刑若事实上造成格外亲近编辑和出书者,而远离其他技工,这既有失公平,也难以令人信服,这又怎能不是法治的悲哀?

规定   编导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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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几又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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