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要把领导“过问”案件晒在阳光下
2009年12月29日 07:47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游伟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与2007年6月长达27条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相比较,这次的《规定》更为具体,也出现了一些制度创新。它的最后一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在以往的公开文件中从来没有出现过的。

看来,经过两年多的时间,“过问”案件之类的问题已经呈现出更为突出和复杂的情况,需要明文用“登记”、“警示”之类的方法,在全国法院系统中进行统一管理了。从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最高法院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公开的决心,也确实体味到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问题的严重性。

据我所知,一些地方领导在案件进入到司法诉讼程序仍然予以“过问”和“批示”,已经成为各级法院在审理和裁判具体案件过程中的一件“头痛事”。大量的“过问”者,在形式上都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公正审判”,不会提出具有明显倾向的处理意见。有些“过问”虽然也十分具体,但总有人民来信、舆论关注、案件重大或者事关大局等放得上“台面”的种种理由。不过,由于这样的“过问”时常会让受案法院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于公于私难以区分,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真能使领导或者“人民”满意,着实令人劳神。更有甚者,领导“过问”不落笔墨,具体“指示”不留痕迹,最后案件处理出错,审案法官需要承担责任,甚至还会染上“徇私”之嫌。

于是,不少基层法院便开始在内部纷纷探索领导“过问”(批示)案件的记录制度,甚至实行定期书面报告。更有不少合议庭的法官出于“将来说得清楚”和“保护自己”的考虑,将涉案相关“指示意见”予以共同记载,甚至记录在案,装入案件副卷之中,以备查考。一些对法院案件有过明确倾向性不当意见的腐败官员(有的本身就是司法系统的“上级领导”),他们违法干扰公正审判的事例,不少都是从这样的记录材料中被揭露出来的。看来,外来“过问”案件的实际情况,已经越来越成为可能影响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一个问题,而且,由于它们多半来自党政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其正当与不当、公益与私利,经常交织缠绕。

有了领导的“过问”或者“批示”,法院通常不敢怠慢,会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给予特别关注和重视,甚至纳入“督办”程序,在裁判结果下达之前口头或者书面报告相关领导,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这在无形之中,给一方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告)增加了砝码,也给审案法官及法院造成了压力。由于“过问”、“批示”起到了作用,所以,在法律程序之外找领导“反映情况”的事例日渐增多,最终各方都在法外使力,法院不堪重负,确实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公正和权威。我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做出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制度的规定,恐怕也是无奈之举。

不过,对“过问”案件采取内部登记的办法,事实上并不能真正减少“过问”,甚至容易使它“常态化”。只要“过问”仍起着作用,案件当事人就一定会想方设法地去找关系、通门道,说不准还会采用出钱买通的方法去“曲线救国”,弄不好甚至会爆出贪腐之类的丑闻来。因此,法院应当有勇气拒绝法律正当程序之外的“过问”或者“批示”,尤其是要避免使审案法官受到这样的法外影响。

至于对已有的“过问”或者“批示”,则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使“违反”或者“不违反”程序(这应该依法做出判断,不能由法院自己进行内部“暗箱”选择)过问案件的行为真正晒在“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

(作者系著名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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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伟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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