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均可废 我辈莫悲观
2009年12月17日 12:07凤凰网评论专稿 】 【打印共有评论0

先向诸位道歉,也许是情绪问题,上周我真的太悲观了,而且还把悲观传递给了大家(我朋友曾经说过,永远不要传递悲观,因为人们从来不缺它)。对不起。

而且,事实上也没有那么糟糕。比如,我说拆迁条例不可能废除,因为利益太大;比如,我说电动车有碍观瞻前途堪忧,因为人家根本不在乎。但你看,才过去了短短一周,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宣布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同样是昨天,国标委通报称电摩标准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我错了,很高兴能够向大家认错,我希望未来我能有更多的机会像今天这样认错。

但必须看到,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电摩标准不过是暂缓实施而已,未来尚不明朗。曹林认为这是民意的胜利,但李先梓甚至连这一点都不赞成,认为“所谓的民意的胜利不过是沾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光罢了”。而我更看重的,不是标准之争,而是正如上次评中评所说,关键的问题是有没有专门的电动车道。这点我到现在仍然确信没有错,我们甚至专门做了一期自由谈《给电动车划条专用车道的时候到了》来呼吁,结尾语气很自信,口气也很大:“说大一点,中国未来城市交通将往何处去,给不给电动车划一条专用车道是一个关键的转折点。希望这一次,我们能敦促政策制定者做出正确的选择。

有网友认为我不切实际,觉得这怎么可能啊?我奇怪的是,为什么不可能?如果车道不够宽,不能划专门车道,那就得允许电动车上路;如果车道足够宽,比如双向六车道八车道,那就得有电动车专用车道。说直接一点,就是要“挤占”机动车道。说大一点,这简直就是中国现状的缩影,人人获益的增量改革已经结束,要追求公平正义就必须“损害”有钱有权人的既得利益,要知道这本来就不公平的。

回头再说拆迁条例,这里强烈推荐大家去看“北大五学者”之沈岿、王锡锌、钱明星谈《拆迁条例》的修改,这个访谈做得非常好:网友提问很到位,学者们让人尊重,每一段回复都值得细看。在我看来,这次修改草案的核心关键词是“公共利益”,在学者们看来,如果属于“公共利益”应该有政府根据市场价负责补偿,如果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那就可以做永远的钉子户。

网友提问很犀利:“沈教授,大老粗俺追问一下,如地方上以‘公共利益’为名,左手拆迁,右手转给开发商,你们想到这个问题没?”

沈岿教授的回答如下:

首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前提,如果不谈这个前提,那么,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混在一起就是当前大量暴力拆迁、违法拆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即便是在美国,也有法院就同样的问题先后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所以,公共利益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第三,假如真的像这位网友所说,地方政府一方面促进教育、促进医疗或者是建设廉租房等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房屋,另一方面又转手交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利益的开发,那么,就需要通过另外的制度来加以解决。这就涉及到在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因为真正的主人仍然是人民,对于地方政府的这样的恶劣行径只有通过人民的监督才能够加以遏制。

这段回复让人忧心忡忡。众所周知,法院不独立,民主监督形同虚设,那么,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能真正解决问题吗?

这里单指出一点,其他问题还有很多,希望大家能多关注,国务院法制办的官员不是说“《拆迁条例》修改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吗?到时候我们可不能做旁观者。

昨天还发生了一件事,美国《时代》杂志把“中国工人”作为一个群体放在了年度人物亚军的位置

说明什么呢?说明咱们普通人有力量。

凤凰网评论编辑:彭远文

上期评中评:关于房价政策的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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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远文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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