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警察下达罚款指标,逼着警察违法乱罚款,导致无数违法乱象,“罚款指标”和“指标执法”早成众矢之的,不过湖南株洲交警部门似乎丝毫没有意识到这一制度的不正当性。面对舆论的质疑,该省交警总队官员表示,交警部门通过绩效考核手段,可以提高民警的管事率,从而减少交通乱源,确保良好的交通秩序。希望社会能正确看待这一问题。(4月28日《潇湘晨报》)
真不知道交警部门凭什么让社会“正确”理解“指标执法”?一方面,这一规定带着天然的制度漏洞和原罪,规定预设了有无数的违法事件等着交警去查,可现实并非如此,当背负着罚款压力的警察无法完成指标时,他们只有去违法执法和乱罚款了,这等于是逼着警察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这种罚款指标的考核逻辑已经在现实中制造了无数执法罪恶,最极端的异化莫过于“钓鱼执法”——指标压力下罚不到款,就设下钓鱼的陷阱去诬陷良民。
交警总队这位官员说,下达人均查纠违法任务,主要是通过激励机制促进民警对交通违法行为有所
作为,是一种绩效考核方式——言下之意是,企业可以用指标为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公共部门为何不能?
这种在绩效考核上将政府与企业进行类比,并将企业那套考核模式复制到政府中,是完全行不通的,会误导政府陷入公司化陷阱,将政府异化成一种牟利的公司、公权成为牟利的工具。
政府虽然与企业一样,也有利益和效率追求,所以也需要对职员进行绩效考核,但基于政府的公共性和“公平优于效率”的价值追求,不能复制企业那套绩效考核方式——因为那套绩效考核是按“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逻辑设计的,如果复制过来的话,会诱发和暗示政府职员也按“私益最大化”的逻辑去使用权力,结果必然会使执法发生异化。
在企业中,老板给员工定指标不要紧,再大的指标压力和工作任务,员工除了自己努力完成指标外,别无他法。而政府部门就不一样了,由于公权力隐含着天然的侵略性和扩张性,上级给下级下达了罚款指标和任务,下级无法完成,由于他们掌握着罚款的权力,他们很可能利用这种权力进行乱罚款,以非法执法将压力转移。
所以,基于权力隐含的这种腐败取向,政府在设计一个制度上,对滥用权力的防范要优先于任何基于绩效考核的价值取向。相比防范权力之恶,绩效真算不上什么;可以容忍权力无所作为,但绝不能用权力去侵害民权。交警不去管交通违法行为,这不是什么大害,可以罚款任务逼着交警完成任务,完不成任务就创造条件完成任务,那是更大的危险。
当下许多政府部门都有这种指标依赖症,动不动就下达指标,动不动就分配任务,这既暴露出其懒政,更表现出其骨子里那种“将政府当成公司”的思维。是的,下达了罚款指标,方便了上级管理,保证了财政收入,却隐藏着极大的滥权和腐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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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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