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
4月24日晚,就4月22日发生在四川峨眉山市峨山镇保宁村的四村民“自焚”事件,峨眉山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副市长张建红表示,这次冲突并非因为正当诉求无法实现而向政府表达意见,而是“少数人为了个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挟政府”。(4月25日《新京报》)
村民的“自焚”在官员眼里成了“要挟”,这并不令人吃惊。在官民冲突中,官员本来就是冲突的一方,自我辩护乃是本能。对于冲突来说,任何一方的指控或辩解都只具参考价值。当下的官民冲突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缺乏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审时度势,并给出独立判断。当官方的结论就是最终定论,在官民冲突中,民众的输家角色已成定局。
这场惨烈的“身体要挟”终以四群众被刑拘,二十名违法人员被传唤而收场。“身体要挟”如此不堪,副市长情何以堪?当弱势者要以自己的身体来要挟政府,这已然表明,为权利而斗争到了最后的时刻。但很不幸,这种弱者对强者的“要挟”也不管用。
公民害怕强权,政府忧心刁民。强权有之,刁民亦有之。滥权之祸远甚于刁民之害,这是常识。公权力背靠强大的国家机器,公民无从挟持,只好挟持了自己的身体。正如官员口中的“要挟政府”可另作解读,所谓“不正当利益”同样也值得推敲。个人利益并非都是“不正当利益”,村民的“不正当”性何在,官方没有说明。倒是张副市长解释了,“除干部处理可能有些不当外,这次事件中群众的诉求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2003年的拆迁因为当时政策没能较好地解决,如今在套用新政策解决老问题时,部分群众不接受。”
从这段说辞中,我们倒也无法推断村民要捍卫的就是“合法利益”。但我们知道了,这事属“历史遗留问题”,而并非村民无理取闹。干部既有“处理不当”,就该有错必改,校正不当;部分群众不接受,就该放下身段来响应村民意见,与村民平等协商。如政府该做的都做了,还无法与村民达成一致,就应诉诸司法,寻求法律救济。政府理应具备这样的理念:政府所为并非一定正确。行政决策可以也应接受司法的审查,并在为司法所确认时,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当然,司法也应成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管道。前提是,司法机关拥有制约行政权的能力。
但遗憾的是,司法的独立性常常被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遮蔽。当公民意识到无法基于司法来寻求正义时,就会自觉寻找能够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向更高的权力上访,或制造群体性事件。后者的现实依据在于,过于注重的“维稳”机制变相鼓励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身体要挟”的实质是“身体维权”,即通过极端的身体伤害来换取媒体的关注,从而制造强大的舆论影响力,反推问题的解决。
但在维权无望的境况之下,“身体维权”就会变成“自残”——权益依附于身体,身体是权益的享有者,当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地方官员掠走之后,身体也就没了意义。让公民在权益遭到侵害之后,也有讨回的希望,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备要件。从此意义上说,维稳就是维权。而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地方政府的侵害,就必须拥有一个独立于政府的裁判者。
“身体要挟”是权利的最后抗争,这背后的根源,是司法已被地方党政机关挟持。司法本应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是社会冲突和官民矛盾最有效的“减震器”、“解压阀”。地方党政机关本不必站在社会冲突的最前沿,并自行扮演裁判者的角色。释放被挟持的司法救济,变革中的利益冲突也就能在法治框架内获得缓冲,而不致酿成重大的社会震荡。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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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琳
编辑:
霍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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