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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遏制看守所暴力不能仅靠整治
2009年03月06日 08:28东方早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作者:王琳

“躲猫猫事件”在引发舆论热议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人大代表的关注。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林荫茂提交了一份书面意见,建议在全国范围开展看守所狱霸暴力问题的整治,并对1990年起实施的《看守所条例》进行修改。(《新民晚报》3月5日)

林荫茂代表能从“躲猫猫事件”中汲取民意,无疑值得肯定。据林代表调查,不少看守所都存在牢头狱霸对新收人员施暴的现象,这种暴力侵害成为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隐患。可以说,李荞明之死暴露出的,并非晋宁县看守所一地之乱,而是看守所管理体制之乱。看守所必须变,问题是,怎么变才合乎法治精神并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

林荫茂代表给出的建议主要有三个。一是尽快在全国看守所开展狱霸暴力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二是修改《看守所条例》,加管监管,并颁布实施细则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三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笔者看来,这些建议本身,似也有完善的空间。

理由在于:针对狱霸暴力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其实没少开展过,但问题依然,这不得不令我们反思“专项整治”的效果及其出路。司法实践已经无数次证明,运动式整治只能收一时之效,只有权力制约设置得当,权力监督运转良好,我们才能看到看守所内良好秩序的常态化。至于信息公开,已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看守所的“所务公开”,所缺的并非立法而是对法律的执行。

笔者认为,《看守所条例》的修改才是防止出现下一个李荞明的关键。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已经施行了19年,此间,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由原来的“公、检、法流水作业模式”转变为“控辩审三角结构模式”。而在看守所管理体制上,作为主要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还依然作为看守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无疑已与现行刑事诉讼结构极不协调。因为公安机关在承担侦查职能的同时,可能出现为了“侦查需要”而对羁押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施以暴力的现象——反正看守所也是自己的地盘。而对于辩方,尤其是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看守所则百般刁难,不予批准其与嫌疑人的会见。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怪现状”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均可以追溯到看守所管理体制。只有在制度上将侦查权与羁押权分离,才能真正建立起对看守所的科学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遏制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为可行的方案,是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脱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当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划清界限”之后,才能彻底避免两者同属“一家人”的瓜田李下之嫌。另一方面,看守所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后,当律师的会见权受到看守所侵害时,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更便捷地进行协调,以及时化解律师会见难。这种体制内的自我完善,既不伤筋动骨,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力制约,理当及时推进。 (作者系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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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琳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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