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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向选民述职应成代表的法定义务
2009年03月05日 07:57新京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新京报社论

关注2009年全国“两会”系列社论之二

北京海淀区一些人大代表每年定期向选民述职,至今已有十年之久(昨日《新京报》)。而在不久前召开的北京市人代会上,亦有人大代表呼吁,由北京市人大代表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向前者述职。这两则消息,实质上都触及了人大代表应否接受监督、如何接受监督的大命题,颇具启示意义。

其实,代表通过述职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近年来在许多地方已开始尝试。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代表仅仅将代表职务视为政治荣誉而不是政治责任,疏于为选民奔走,甚至连人代会等法定履职活动也以种种借口推托;而代表述职所带来的压力,将有利于唤醒和强化代表的责任意识,使一些代表“不作为”转向积极作为。另一方面,代表述职也架起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政治沟通渠道,促进代表与选民的互相理解和支持。

不过,各地的人大代表述职活动也面临着诸多难题和阻力。海淀区人大代表所遭遇的述职时间、次数、方式和内容不统一,“由谁组织述职”等困惑,许多地方同样存在。此外,挑选少数优秀代表进行述职的“选择性述职”、代表述职流于形式等现象也不鲜见。前几年,广东省人大就开展代表述职活动向人大代表做调查时,竟有46.2%的人大代表反对,更是引发社会质疑。

代表述职之所以喜忧参半,除了意识、理念的欠缺外,根本原因还在于其仅仅是一种探索,缺乏制度的有力支持。虽然《宪法》、《代表法》、《组织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要求,代表应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监督。但在具体监督机制方面,却缺乏完善、细化的制度设计。而政治学常识告诉我们,民主政治要由理念变为实践,选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要由理想变为现实,离不开精致的制度性、程序性安排。正因此,海淀区一些人大代表呼吁将代表述职制度化,值得高度关注。

为此我们建议,通过完善《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建立代表述职制度,使代表述职由地方人大的自发探索甚至是代表个人的道德自觉,转化为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在此基础上,还应当通过制订“实施细则”等方式设计出代表述职的具体操作规则,除了述职活动组织者,述职次数、方式、内容等程序性细节外,尤其应当对一些关键性议题提供答案。

比如,在选民不可能人人参与述职评议活动的情形下,为了防止代表述职流于形式甚至沦为“表扬会”,如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选民代表参与其中;再比如,为了避免“一述了之”、“一评了之”,代表述职评议过程和结果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开化,并跟进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尤其应当明确述职评议结果的法律效力,厘清何种情形下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等等。

代表述职要真正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通过立法等形式,也有赖于权力机关、人大代表的自觉意识,尤其是选民的监督意识。当然,倘若代表述职由自发性探索转向制度化运行,本身也将大大推进选民意识和公民精神的成长,对此,人大机关不妨多些鼓励。

代议制民主是人类政治史上最伟大的发明,而制约权力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精髓。对于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等理念,人们已不陌生。但从本质而言,各级人大代表的政治权力资源是选民授予的,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正因此,人大代表要运用好手中的权力,请从向选民述职做起,从接受选民监督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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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京报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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