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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即使未能入宪 公民仍然享有
2008年12月12日 07:56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打印

作者:杨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12月10日表示,十七大报告中所描述的“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构成了新的人权体系,如果将来有机会修改宪法,这些人权应写入宪法。我国人权事业处在历史的一个新起点,这要求对人权体系进行重新描述。目前我国宪法列举了28种人权,但这种用列举的方式定义的人权体系是封闭的,其数量与十七大报告比起来差别比较大。

我国现行宪法中,尽管有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等内容,但并没有明确列举公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徐显明委员提出这些权利应当入宪,具有积极的意义,它有利于拓展公民权利的范围,更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尊重与保障公民的权利。但是,尽管“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没有为宪法明文规定,并不等于公民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仍然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

想起一个美国宪法史话。美国开国元勋们在制订1787宪法时,没有订立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这并非无意之失。他们认为,公民权利是天然的,而国家权力却是公民通过契约所赋予的,因此,宪法无须规定公民权利,而国家权力却必须列举说明,超出宪法的规定,国家不应享有其他权力。如果在宪法中列举公民的权利,可能会被人误解为公民只享有这些权利。后虽经多年讨论与争议,美国于1791年通过了10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列举,但是,为了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将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范围,第九条修正案明确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从美国宪法的变迁,印证一个公法上的基本原理,那就是宪法从来都不是公民权利的渊源,而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换句话说,公民权利列举在宪法上是为了更有力的保障,而不是说公民只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这与国家权力、公共权力来源恰恰相反,国家权力因为是公民转让和许可的,因此,国家只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力,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是无效的,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渊源。这就是所谓的“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

我们今天大力呼吁各种公民权利入宪,不是说公民不享有这些权利,也不是说宪法不规定这些权利公民就不可以行使,而是说,更多的公民权利的入宪,有利于其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毕竟,宪法是国家大法,是法律之上的法律,它对于公民权利的列举,让公民权利更加显眼,更一目了然,更能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心存敬畏,从而更自觉地尊重与保障。所以,我支持徐显明委员提出的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入宪的主张。当然,我也深知,各种公民权利的入宪仅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要使宪法更有效地实施,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原题:监督权不入宪仍为公民所享有

宪法   监督权   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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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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