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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差额选举正职体现民主精髓
2008年05月23日 16:07光明网-光明观察 】 【打印

据《南方日报》5月23日载,最近,一份《深圳市近期改革纲要(征求意见稿)》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公布,里面公布了市委、市政府正在酝酿的多项重大改革:区长差额选举、区人大代表直选、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这些名词听起来就让人兴奋不已。

今年3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到深圳调研。在讲话中,汪洋特别强调深圳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争取在这方面为全国树立样板。一番话给深圳指明了新的方向,深圳就是要在民主法制方面有更大的创举, 各级党委的常委会和行政机关党组的重大决议,逐步实行无记名电子表决,以真正体现多数人的选择意志,才能进一步树立特区的样板。

汪洋深圳调研之后,深圳市委、市政府立即布置相关部门和理论界研究深圳进一步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方向,并要求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给出一个改革“菜单”。深圳理论界、学界对此次探讨十分兴奋,认为深圳特区鼓起勇气,明确了改革的突破口——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而给深圳这个勇气的,正是汪洋的一番话。

其实,早在1999年,深圳龙岗区大鹏镇镇长差额选举曾引起国内学界的广泛关注,有人甚至大胆地猜想:什么时候深圳的区长、市长能够差额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区长应实行差额选举,但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在实际操作中,区长从来都是等额选举。如果真能实现“区长差额选举”,将是一个不小的突破。

早在今年1月24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将召开全体会议,投票选举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中7名副省长从8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从8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7名副省长,这是差额选举,不再是等额选举,因此一定会有人在选举中落选,这就给选举留下了悬念。虽然差额只有一个,但是我们毕竟向着真正的民主选举开始迈进,我们可以相信,选举的差额会逐渐扩大。因为是差额选举,选民才有机会按自己的意愿投票,而不是搞等额选举,这才是真正的民主选举,才能体现民意,这才是我们要建立的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

虽然等额选举,也符合《选举法》,但是等额选举,只给一个候选人,让选民代表进行投票选举一人,其实选民在投票时,已别无选择,因此不能叫选举,而只能叫表决,即对于所推荐的候选人,通常我们把这种选举叫“通过”,此时选民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而不是从众多(至少两位)候选人中,根据候选人的施政方案,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一人出来。一般来讲,我国的等额选举,最后都是高票“通过”,甚至全票“通过”,少有通不过的。当然也有例外,2003年,湖南某市选举人大主任,候选人也只有一人,结果有关部门提名的这名候选人当场落选,不得不通过做各种思想工作和幕后工作,说服众多人大代表同意这名候选人当人大主任,最后使这名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主任。搞等额选举,推荐一人选一人,结果所推荐的人没有被选上,出现这种尴尬,是有关部门所始料不及的,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有关部门所推荐的人,都会被选上,都会投票通过。然而,进行二次投票通过,还能叫选举吗?

在选举过程中,如果搞等额投票通过,而不是搞差额选举,这样的等额选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更不能叫民主选举。因为,选举是民主决策的做法与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相反,“等额选举”则是在打着民主选举的幌子,实则不是民主选举,而是“少数人选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是有违民意的,是与民主选举的宗旨相背离的,是与依法治国的宗旨相背离的。民主选举,可以是“海选”,也可以是提名候选人,通过层层选举,最后提出多名候选人,然后在这些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一人或几人,等额选举绝对不是民主选举,充其量只能说是“伪民主选举”,与民主选举绝非一回事。如果违背众多选民的意愿,强迫民意,一定要将某人选上,不如干脆将此人定下来,不必走选举的过场,搞选举的形式,不必强奸选举,强奸民意。如果选民不同意,岂不是又可能出现推荐候选人落选的尴尬?相反,如果多有几名候选人,就不会出现所推荐的人选不上。

这些年来,我国的民主选举工作有了很大进步,原来那种让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已经逐渐改变,深圳市正在进行的差额选举正职试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现在,差额选举正在逐步推进,真正体现了民意,因此意义重大。要真正实现民主选举,就要打破等额选举的壁垒,修改有关选举法规,还民主选举以真正的面目,让选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选出自己的代理人,充分体现选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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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忠保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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