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在香港闹得沸沸扬扬的,是那些自称是明星们的私房照被挂上网络的新闻。上载这些图片的网民按照宣布的日期,逐张上载,摆明了公开挑战法律。而现在,根据香港报章的报道,香港警方已经掌握了超过三十个张贴这些照片的IP地址,已经要求网络服务接入商,网站以及讨论区管理公司交出用户资料,稍后可能会采取大规模的拘捕行动。还有报章报道,警方除了锁定发放照片的疑犯,也锁定一批转载者的名单,警方的态度是,见一个,拉一个,为的是要起到阻吓的作用。
对于发放淫秽物品的监管和法律制裁,在这一点上,香港比内地要严厉得多。以这次事件为例子,除了发放和转贴属于违法,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虽然上网浏览并不犯法,但是如果你用电子邮件转发给自己的朋友,或者用手机转发给自己的朋友,那样就可能是触犯法律了,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是可能造成这些图片向公众展示的效果。至于可能受到的惩罚,最高一百万港元的罚款,以及坐牢三年。
2002年,香港《东周刊》杂志因为刊登女星裸照,引发了多个香港演艺团体游行抗议,结果周刊老板杨受成被迫下令杂志停刊,与此同时,周刊总编辑等五人被警方控告。五个月之后,周刊被出售。当年的裸照事件让媒体进行反省,也让香港社会对于媒体提出道德要求。也正是因为这样,这次的私房照片,没有媒体愿意或者敢于购买刊登。但是由于网络的出现,照片发布已经不需要透过传统的媒体,而且网络散布的速度远远要比一本杂志,一张报纸快得多。
我对于照片本身并不是太关心,也相信香港警方会很快采取行动,但是问题在于,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不法分子当然可以利用香港以外的服务器放上网,因为其他的地方包括内地,对于这些照片发放的监管,似乎没有那样严格,而一些媒体也并没有太大的顾忌,因为没有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天涯把这些照片放在讨论版的首页引发争议,而且还可以看到,其他门户网站(网易)上还有一张虽然遮掩,但是不应该贴出的照片;在天涯的一些论坛里面,很容易就可以找到这些照片的超链接,因为有一些非常热心的网民在那里贴出了超链接地址。
我一直觉得,内地的网站,在涉及到情色以及性方面的图片和文字的尺度,要比香港宽得多。虽然警方也打击色情网站,但是打开那些门户网站首页,就可以看到露骨、挑战尺度的文字和照片,被称为热图,这也是中国特色——把主流媒体的姿态和小报风格融为一体,而大家也见怪不怪了。
这次照片事件,当然有不少的媒体在那里暗自偷笑,因为可以打着公众知情权的名义刊登这些照片,只要不踩到法律的底线。想起前些日子不少网站登出了少儿版“色戒”的照片,不管这些照片是如何拍摄到的,如果是刻意导演,那么是否有法律去保护未成年人?如果是真实发生的,那些容易令人遐想的文字描述,是否也侵犯了未成年人,是否在踩法律的界限?至少,有没有想过,用批评的方式传播这些图片,实际起到的是怎样的效果?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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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闾丘露薇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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