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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可能成为网民忧患
2008年02月05日 08:58南方网 】 【打印

 

新京报漫画/赵斌

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名女艺人的“艳照门”在香港引爆之后,迅速传播,也引起内地执法部门的注意。近日,吉林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对目前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艳照”这样的照片,“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虽然香港已经抓捕了数名网民,但这数名网民都是因为公开传播“艳照门”照片而被香港警方拘捕,香港居民如果仅仅是在网上浏览、下载乃至个别传看,并不会被拘捕,而内地网民则不同,仅仅浏览、下载就可以被公安机关严厉处罚。对浏览、下载“艳照门”照片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最重要依据,是1997年12月30日施行的公安部第33号令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之第6款:“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正是根据这对网民进行提醒的,并且进一步把“复制、查阅”发挥为了“浏览、复制、粘贴、下载”。

近十年来,公安部第33号令就如网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随时可以掉下来削掉脑袋,因为,不管有意、无意,任何网民都可能浏览过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那么,公安部第33号令是否站得住脚呢?至少在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后并不能站住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的是“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也即指传播性、营利性的“复制”,不包括个人性、研究性的浏览、下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上位法,有了这一上位法以后,公安部第33号令相应条文理应失效。但是,在公安部没有明确将第33号令相应条文废除之前,公安机关就可能不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存在,随时依据第33号令执法。吉林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的提醒与其说是提醒,不如说更是对内地网民的警告。

实际上,这一警告是非常荒唐的。它有一个致命的逻辑谬误,它限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那么,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不包括在内呢?如果不包括,则第33号令就是把公安部门自己列为了法外之人,可以任意浏览、下载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如果包括在“任何单位和个人”之内,公安部门就不能浏览、下载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就不能确定网民浏览、下载的是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如果公安部门知道了网民所浏览、下载的是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则意味着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一定浏览、下载了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是首先触犯了第33号令。作为一个有着“违法”行为的机构,又怎么可以对同样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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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则徐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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