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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质事件的解决,韩国政府已经计划向当事方进行索赔,要求人质家属和组织他们赴阿富汗的教会承担解决危机的有关费用(8月31日《扬子晚报》)。
本国公民在国外被绑架,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公民脱险,不但是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更是政府自身的责任。
但现在,韩国政府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把人质解救回国,相对于公民的安全而言,在解决人质危机中支出的一点费用又能算得了什么呢?韩国政府如此斤斤计较,是不是有些太不近人情?
原因在于教会和人质方面有错在先。在23名韩国人前往阿富汗之前,韩国政府已经发出警告,提醒公民不要到阿富汗旅行,但他们没有听从政府的劝告,仍然冒险出发。正因为他们把韩国政府的警告当成“耳旁风”最终导致人质事件的发生。
“小气”的韩国政府向人质索赔,是一种权责分明的表现。这让我想到我们的国家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
的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职权,因工作失误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受害者实施赔偿也是天经地义的。但遗憾的是,媒体披露的被诉国家赔偿事件,很多都是因为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失职渎职造成的,个人主观错误却由国家买单,合理吗?
既然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天职,也是最起码的从业要求。而他们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很多错误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但国家有规定你偏不执行,法律不允许你硬是要违反,现在,发生冤案要给人家赔偿,却成了国家的事,那国家和纳税人岂不成了“冤大头”?韩国政府向人质家属索赔的事实告诉我们,国家的责任归国家,个人的过失归个人,这也是公平社会的应有之义。
韩国人质事件舆论反应:
反思国际恐怖组织:
作者:
高君波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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