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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强调,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这一讲话精神,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既重申和强调了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基本思想和要求,又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新挑战,创造性地提出了新的重要论述和要求。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提出“反腐倡廉建设”
提出“反腐倡廉建设”,表明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的高度。从“反腐倡廉工作”到“反腐倡廉建设”,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意义深远,既是对反腐倡廉理论的重大创新,又是对反腐倡廉实际工作要求的重要提升,意味着我们党将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经常化的建设性工作深入持久地不断推进。
长期以来,大家习惯于把反腐败看成一种属于“破”的工作,而忽视其“立”的一面,这是一些同志担心反腐败抓得太严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影响政治、社会稳定的思想理论根源。其实“破”与“立”是对立统一的,“破”是“立”的前提和基础,不破不立,立则必破,“破”意味着“立”的开始,“立”是“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生命和事业的腐败毒瘤如果不割除,党风廉政建设就无从谈起,可以说,反腐败不仅是一项建设性工作,而且是党风廉政建设乃至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反腐倡廉建设”的提法更具科学性、全面性、长远性和稳定性,更加符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的特点,更加明确地界定了反腐倡廉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
“反腐倡廉建设”的提法,为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为进一步理顺反腐倡廉工作思路,探索反腐倡廉工作方式、方法和措施指明了方向。
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这是对全党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中央已经高度重视反腐倡廉的情况下,再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表明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提到了新的高度,进一步体现出我们党抓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适应反腐败斗争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的极端重要的客观地位。
这一要求,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这就是党的十七大以后,反腐倡廉工作将进一步加大力度,中央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惩治和预防腐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将更加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大环境、大气候将进一步形成。
“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了反腐倡廉的重要程度,理顺了反腐倡廉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党的建设之间的关系。
“三个更加”发出明确信号
625重要讲话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这一要求,是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丰富和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项工作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的辩证关系;进一步揭示了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防止腐败,尽最大可能减少和消除因腐败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的根本目的;进一步强调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两手抓、两手硬的基本方针和原则;进一步指明了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立足于从体制机制以及思想意识等源头上消除腐败隐患和漏洞,从根本上治理和防止腐败的基本方向、目标、思路和方法。
“三个更加”要求的提出,也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就是有关预防腐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的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坚持“三个更加”,这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就必要性而言,一方面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反腐倡廉任务仍然艰巨。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极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违纪案件影响恶劣,因此,惩治腐败这一手,不仅绝对不能放松,而且必须不断加大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看到,相对惩治腐败而言,预防腐败的工作难度更大。长期以来,我们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不够理想,因此,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必须坚决落实“三个更加”要求,进一步强化治本抓源头各项工作,切实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
就必然性而言,一方面在理论逻辑上,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惩治是预防的前提和基础,预防是巩固惩治成果,化解和减少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在反腐败斗争中,不惩就无法防,不防就惩不胜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既要立足于建立健全有效惩治腐败的体系,同时又要立足于建立健全有效预防腐败的体系,二者不可偏废。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上,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项工作是此消彼长的。当腐败问题严重滋生蔓延时,反腐倡廉的工作重点必然是大力惩治。当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势头被有效控制时,反腐倡廉的工作重点必然会转向预防。反腐倡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势头将不断得到有效遏制,那么,预防腐败必然会显得越来越重要。由此可见,“三个更加”要求的提出,不仅完全符合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而且完全符合反腐倡廉形势发展的必然规律。
“三个更加”要求的提出,揭示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规律,拓展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思路,确立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目标和基本着力点,为进一步深化有关预防腐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敲定了调子,打开了空间,扫清了思想认识障碍。
作者:
李一帆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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