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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说,近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审议,委员们觉得原有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难遏富人超生,拟成倍提高缴费标准: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至6倍征收;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的,依次增加3至5倍征收。而一些地方对富人的重罚已经利剑出鞘:浙江乐清依法对当地一个超生的私营企业主包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01万元;安徽也对一个私营企业老板征收了6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网络上对于这种重罚一片叫好,认为就是要通过这种“重罚”将富人罚得倾家荡产,而且只有这种天价处罚才能遏制富人超生。而诸多媒体评论却反对这种重罚,认为重罚对于富人是一种不平等,凭什么穷人罚得少而富人罚得多,这不是一种“多数人暴力”吗?这两派似是而非的看法,真是让我们“乱花渐欲迷人眼”。
而我的看法是,“重罚”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所谓的重罚,如果简单从具体数额上讲,对一个年收入50万元的超生富人征收100万元与对一个年收入为1万元的穷人征收2万元,这100万相对于2万元来说,当然是重罚了;但是,如果考虑到对富人是征收年收入的2倍,对穷人也是征收年收入的2倍,那么这100万元就谈不上是重罚。因为,如果说100万元对于富人来说太重了,但2万元钱对于穷人来说不也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吗?所以,我不认为这种因为按一定的比例对于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总体数额更多,就是“重罚”,这其实只是一种“比例罚”———按照你的财产、收入的比例来进行“处罚”。这种比例罚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有规定,比如对于某种犯罪行为要处以一定的罚金,那么这种罚金就不是像我们国家一样规定缴一定的数额,比如说要处1万元罚金,所有的人都是缴1万元罚金;而是按照你的财产和收入,处以一定比例罚金,比如处以10%的罚金,那么有100万元财产的人要缴10万元,有10万元财产的人缴1万元的罚金。甚至在法庭允许犯罪嫌疑人保释而在要求他们交保释金上,我们也能看到这种按财产比例缴收:富人缴得多,穷人缴得少。
这种“比例罚”似乎在人与人之间带来不平等,同样一件事情,为什么穷人处罚的实际数额更少,而富人处罚的实际数额更多?但这种表面上的形式不平等,实际上却蕴藏着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为,法律处罚具有两个功能:一是惩罚,二是预防。从惩罚上讲,如果对于穷人与富人的具体数额都一样,那么可能对于穷人是一种惩罚而对于富人却不是———穷人损失1万元钱与富人损失1万元钱的心理感受是完全不一样;从预防功能上讲,富人如果只是交与穷人一样固定多的钱,那他就完全可以满不在乎,因为这些钱根本不足以触动他,他可以继续不断地违法。所以,在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上,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我以为就是一种平等的对待,正如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的人都征收同样数额的税收,而是按照其收入的比例进行征收,甚至还远远超出比例征收,进行累进征收———收入越高,征收的比例越大。
当然,有人会说,就是按收入的比例征收,也无法完全遏制富人超生。我承认这个现象是存在的,正如我们再规定严厉的刑罚,总有人铤而走险要杀人越货。但是,创造财富的过程毕竟是一个辛苦的过程,相信每个人都会珍惜自身的财富,所以,这种比例征收能起到相当的作用。
文本来源:北京青年报
背景新闻:湖南拟征收高社会抚养费遏止富人超生引争议
公众声音:陈杰人:高额收费解决不了富人超生问题
作者:
杨涛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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