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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重罚富人超生——这一直以来不过是一种口号,政府一直以“曝光超生名人富人”、“剥夺超生者社会荣誉”、“不得录为公务员”、“建不良记录档案”等相对柔性的政策试探舆论的态度,可能这些试探受到了舆论多数人的激励,许多地方开始将重罚的口号转化为实际行动。
近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审议,他们觉得原有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难遏富人超生,拟成倍提高缴费标准: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至6倍征收;重婚生育或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的,依次增加3至5倍征收。而据23日《浙江日报》报道,近日浙江乐清依法对当地一个超生的私营企业主包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01万元。而早在5月安徽也已对一个私营企业老板征收了6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看到湖南出手重罚富人超生,不由想起美国佩斯大学法学院教授斯坦针对社交名缓希尔顿锒铛入狱时说:我们的社会极其关注富人和名人,一旦富人和名人被捕,所有的媒体记者都会蜂拥而至,法官和警察都知道自己将处在显微镜下……正因为这样,大多数司法官员宁可选择惩罚过度来证明他们并无偏袒。斯坦教授主要是想说“名气和财富是把双刃剑,法律面前,这些可能成为你的敌人”——中国重罚超生的富人名人,很大程度上也正是政府多数压力下选择“过度惩罚”来表达一种姿态。
表面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针对每一个超生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从“年收入2倍到6倍征收”、“增加3至5倍征收”的安排来看,这明显是指向富人,是一种指向特定群体的立法,因为富人收人的6倍与穷人收入的6倍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也就是说,实质并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对富人并不公平,违反了法治公平。
针对富人的超生,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委员曹景椿曾说:“超生新贵”的数目虽比不上“超生游击队”,但其负面影响却远大于后者,富人运用其掌握的社会财富实现了其他人想而不能、想而不敢的生育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的,富人超生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以“天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选择性立法严惩富人,这更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一种不平等矫正另一种不平等”只会不断扭曲社会的法治公平,破坏社会的法治信仰。
更重要的是,这种实质上对富人的选择性重罚缺乏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超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没有规定征收标准。国务院后来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标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可《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征收标准是“以违法生育行为发现时的上年总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违法者的年收入”与“地方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谓天壤之别。正如早有评论者指出,大款明星超生特别让人厌恶,可治理富人名人超生终须通过法律求解。缺乏法律依据的严惩中,很容易让违规超生的富人找到逃避惩罚的道德借口。
而且,严征重罚也不是遏制超生最好的途径,片面重罚只会弱化超生富人的道德感。经济学家史蒂芬在《魔鬼经济学》中讲了这样一个实验:一家日托中心里,研究者对每天下午接小孩的家长能否按时到达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最初总有几位家长迟到。后来规定凡迟到的家长需支付三美元罚款。出乎意料的是,迟到的家长反而越来越多。为何如此?史蒂芬分析,迟到本身是不道德的,给人罪恶感,但是现在付出了额外的三美元,迟到的罪恶感也就消失了——在重罚富人超生上也可能存在这种“去道德效应”,富人和明星们本对超生是有不道德感的,可付出巨额罚款后,他们的不道德感逐渐就没了。这方面,富人缺钱吗,怕罚吗?
总感觉政府的这种重罚中包含着一种迎合多数人暴力的规制取向,中青报调查显示“六成公众认为富人名人超生有悖公平”,公众非常讨厌富人超生,痛恨于“凭什么有钱就能违反基本国策”——政府应理性看待这种夹杂着许多复杂情绪的多数人意见,警惕其中可能包含的多数人暴力,努力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而不是自以为有“多数人”支撑就可以侵犯少数人的权利,这只会强化社会阶层的对立。
从另一个角度看,公众也不能为政府向富人开刀而欢呼。今天在天价罚富人超生上,你是那个站在多数人队伍中欢呼的人,这种多数人暴力下,总有一天你也会在某个问题上成为被剥夺和侵害的少数人。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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