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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来,云南宜良县北古城镇“城建监察中队”向当地客运车辆强取“停车费”,收费标准“全凭心情好坏而定”,对于拒不缴费的客运经营者,就用铁链锁住车轮,甚至找来“社会混混”施以拳脚。最近因为一起讼案,在县法院的介入下,这个胡作非为者的非法身份才浮出水面:原来它根本未经建制批准,也没有办理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冒牌执法队”。(据《中国经济时报》)随着就业形式、人群结构、生存状态等城市生态的复杂化,一些地方热衷于组建各种名目的执法队,集中权力整顿市政市容。不过,目前的执法队管理模式具有较大的制度风险。一来,执法对象通常是小摊小贩、引车卖浆等鸡毛蒜皮的“些微小事”,容易被宏观视野所忽视;二来,执法时机的当场性强,缺乏临场监督,特别是“猫鼠游戏”下,执法相对人避让尚恐不及,往往并不追问执法者的公务资质、执法依据和尺度是否合法合理。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极易导致某些执法队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自利倾向明显,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
事实证明:上述的揣测并非杞忧,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执法队确实造成了许多糊涂账:执法主体混杂,只要戴着袖章、大檐帽,就有权力执法;罔顾法律要求,随意扣押、没收或者损坏执法相对人的合法财物;罚谁放谁、罚多罚少、所罚何用,缺乏清晰的规范和尺度,严重背离正当的执法程序。
执法队作为一线执法者,他们的做法直接关乎法治在每一个人身边的具体实现,他们的形象传达着法治理念在街头巷尾的足音,他们的姿态折射着政府对于法律、权利和民生的尊重与认可。在法治政府体系中,形象不善的执法队似乎成了一块“木桶的短板”,它流掉的是社会法治和政府公信力,冲掉的是公众对于公共管理的认同感,肥起来的却只是个别执法队员和其归属单位。
执法队之弊已久且多,人所共知。如果管理便利确实暂时难以去掉,就要切实加强管理,让各类执法队也要按照法制化、规范化的路子加强管理,实现法治化达标:在主体上提高进入门槛,不够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标准,不能成为执法队员;严格办事程序和标准,像正规执法人员一样亮明证件、证明身份,告知处罚的原因和依据,并确保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清除素质不合要求的执法队员,施以暴力、毁坏财物的,一律坚决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也许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法治社会的街头,却布满了不法的执法者”的不可思议现象。
□陈创东(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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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创东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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