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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那些土地违法者,不管是哪一级官员,也不管是为了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都应承担其法定的责任。要让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证明,土地违法的责任追究是必定的和可预期的。唯此,土地违法之风方有得以遏制的可能。
日前,国土资源部官员透露,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案件的土地面积,占到了被查违法用地面积的80%。(昨日《新京报》)
我们再看看另一组数据,河南省科学院研究员王国强认为,尽管土地违法案件大幅上升,但从查处结果来看,惩处力度实在太弱。全部131077件土地违法事件,平均下来,每261.6件土地违法,才有一人遭到刑事处罚。全国政协常委李雅芳近日也公布了一组数据,称“2001年至2005年间,土地违法只有1%的党政纪查处风险,0.1%的刑事责任追究风险。”(7月9日《第一财经日报》)
地方政府如此高的土地违法率,被追究责任的却微乎其微,问题出在哪里?
诚然,目前关于土地违法责任的法律规定还难称尽善尽美,但也初成体系。《刑法》中关于土地违法的直接规定有3个条款,4项罪名,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此外,刑法第410条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土地管理法》更是详细规定了11类土地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至于规定土地违法行政责任的规范性文件,更是林林总总,蔚为大观。此外,“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等语也每个年度里被管理部门三令五申,在并不缺位的责任体系之下所发生的微乎其微的查处率,已事实上使这些法律和制度都成了名存实亡的“稻草人”。
在这简直可以忽略不计的查处率背后,显然存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大面积的渎职。在这大面积的执法渎职和司法渎职背后,则是困扰地方经济的“查处”和“发展”的矛盾。在区域经济竞争加剧的今天,借圈地寻租,以圈地促发展已成为一些地区城市建设中的常态。这背后,并非因为圈地能给当地群众带来多大的福祉,而主要是基于圈地能够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充分展示某个官员的政绩。当地方官员的升迁更多依赖于上级的认同而不是民众的口碑,官员们就不能不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为自己的政治前途做好铺垫———升迁需要政绩的支撑,政绩需要被看见,而枯燥的数字与抽象的发展无法让领导印象深刻。于是,圈地就被赋予了超越发展之外的过多的责任。至于土地违法,生态破坏,甚或失地之后的农民或市民的生存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的忽略。
缺乏事前防范使土地违法屡禁不止,极少事后查处更令一些责任官员可以轻松享受因违法而带来的超值回报———经济上可利用土地流转大肆寻租,政治上可利用土地开发获取升迁资本。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但在土地违法上已完全不能适用。
问题出在哪里,就应从哪里着手解决。土地违法困局的破解,也应从责任追究的归位始,从变更地方官员的政绩评价始。要清醒地认识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是超越了城市发展的更重要的政绩,也是更值得珍惜的价值。要让那些土地违法者,不管是哪一级官员,也不管是为了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都应承担其法定的责任。要让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证明,土地违法的责任追究是必定的和可预期的。唯此,土地违法之风方有得以遏制的可能。
□王琳(海南学者)
作者:
王琳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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