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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7月6日在昆明市中级法院接受审判。检察机关指控胡星的犯罪事实共10项,涉及总金额4000多万元,其中受贿金额最大的一笔是:2004年胡星收受深、港两家公司合资成立的“昆明绕城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200万元、港币1000万元,创下贪官一次受贿的最高纪录(据7月7日《法制日报》)。
一次受贿3200万元是个什么概念?如果不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单这个受贿金额,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和当前司法审判实践,已经够判死刑了。而胡星面对这笔可能将他送上“断头台”的贿赂款却眼不眨、眉不皱地照单全收,足见其胆大妄为,简直到了疯狂地步。善良的人们不禁要问:单笔受贿3000多万元,贪官何以如此疯狂?
仅有愤怒和谴责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和思考,是什么造就了贪官的如此疯狂,从而在源头上堵塞漏洞,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笔者看来,身为交通厅副厅长的胡星之所以敢一次接受3000多万元贿赂款,置前途甚至生命于不顾,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因素:首先,他认为自己的权力值这个“价”,或者凭借自己权力的不当行使已经给行贿单位创造了这份“剩余价值”,他认为这是“等价交换”——对方送得理直气壮,胡星收得心安理得。当然,行贿受贿者之间的“交易”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权力运行的不透明,以及道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工程施工、预决算中的弄虚作假现象严重,利润丰厚。毕竟施工单位不会做赔本买卖,付出的任何成本都要从工程款中收回来,甚至是一本万利地收回来,这必然加大施工的实际成本。
其次,单笔受贿3000多万元也充分暴露权力运行和工程施工中“潜规则”的盛行和巨大危害,简直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令人发指的地步。它告诉我们,在一些领域权力寻租似乎与工程标的大小密切相关,要想获得大工程就得付出“大成本”。
最后,胡星的疯狂受贿也表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异常薄弱,甚至根本没起到实质作用,以致让他受贿时毫无顾忌。胡星犯罪行为的暴露方式也印证了这一点,因为其受贿事实并非由监督机关直接发现,而是因为他弟弟被抓牵出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发现并惩治贪官的概率低,也让胡星存在巨大的侥幸心理。
一个胡星出现了,我们无法将他“打回原形”,但我们应当从他身上总结教训,发现制度漏洞和机制缺陷,并认真加以健全和弥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让官员不想贪、不愿贪和不敢贪的制度环境,切实防止下一个胡星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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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克杰
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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