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遏司法腐败
2006年11月17日 10:43投票数: 顶一下
深圳中院触目惊心的腐败串案警示我们,对于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人都应当持有一种制度性的防范之心,越是维护正义的职业越需要防范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完善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

这绝对是中国司法界的一次不小的地震: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

中院“沦陷”教训深刻

一边是走在改革前沿的全国知名法院,一边是爆出腐败串案的现实。深圳中院的“沦陷”无疑教训深刻,是司法腐败的典型个案,它严重亵渎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严重损害了法院公正清廉的形象。在笔者看来,深圳中院腐败串案的最恶劣的后果,是导致社会对法院、对司法的严重的信任危机:正义化身的法官也蜕变为贪婪的蛀虫,维护正义的法院蜕变为攫取利益的权钱交易所,老百姓还能指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吗?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这是大文豪培根的名言,也是中国法律界引用最频繁的一句名言,是耳熟能详的一句司法名言。诚然,司法是公平和正义之源。司法腐败是类似于败坏水源的严重腐败。深圳中院曾经是全国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一面旗帜,在司法创新方面在全国法院系统也是小有名气的,但是,“一丑遮百俊”,这次腐败串案给深圳中院的形象带来的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萧扬一贯对法院反腐倡廉工作高度重视,曾先后11次专门就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多次强调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问题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现在可以下结论:深圳中院的确是把首席大法官对法院反腐倡廉的讲话当作耳边风。首席大法官对法院系统的反腐倡廉可谓相当重视,看来问题的关键还是法院自身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要常抓不懈,将一切有关反腐倡廉的豪言壮语落到制度的层面。

任何权力皆须监督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容易被滥用,任何权力都有寻租的潜在冲动,司法权力也不例外。任何权力都需要接受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腐败绝对是导致司法防线崩溃坍塌的祸首。深圳中院触目惊心的腐败串案警示我们对于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人都应当持有一种制度性的防范之心,身披法袍俨然法律化身的法官也不能例外,都应当在制度设计上奉行“人性恶”的预设和“有罪推定”的假设。越是维护正义的职业越需要防范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所谓人品良知都是靠不住的,惟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才是遏制腐败的坚强有力的“长城”。

公正廉洁司法要义

完善制度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就深圳中院的个案而言,深圳中院多名法官涉案都与企业破产案件有关,他们的权力在破产清算及财物拍卖中都存在大量寻租的可乘之机。因此,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势在必行,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监管中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将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与分配的责任赋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立机构,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等。这样的法律规定收回了法官原来拥有的配置相关人员与资源的权力,同时由于管理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得以铲除权力寻租能够得逞的土壤。相信随着管理人制度的正式施行,像深圳中院这样的法官因为破产案集体腐败的现象将会大为减少。

当然,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更为必要。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这充分表明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高度重视预防和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有行为就有规范,有权力就有责任,根据行为与规范一致、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司法领域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有必要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司法工作规范起着类似于“防火墙”的作用,是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的第一道防线;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起着类似于“杀毒软件”的作用,是惩治司法不公的重要武器。

公正和廉洁是司法的第一要义,在推进司法改革和崇尚司法创新的背景下,绝对不可懈怠司法领域的反腐倡廉,否则以牺牲公正和廉洁为代价的创新注定是与狼共舞的危险把戏。深圳是改革的特区,但绝对不是腐败的特区。作为一个机构实体,深圳中院确实还存在着,没有倒掉,但作为一个公平正义的象征,它确实在群众心中倒掉了。

但愿广大法官从深圳中院腐败串案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不要重蹈深圳中院腐败串案的覆辙。(凤凰视点)

刘武俊

   编辑: lu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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