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三聚氰胺奶粉重现,监管该担何责?
2009年12月18日 19:31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西安12月18日电 题:三聚氰胺奶粉重现,监管该担何责?

新华社记者梁娟、陈钢

“三鹿奶粉”事件带给国人的伤痛尚未完全抚平,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近日又在陕西出现。虽然产品没有流入市场,但事件暴露出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值得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公安部门通报的案情显示,早在2008年10月,陕西省质检所就在金桥乳业公司2008年5月16日批次的4袋0.1吨和9月24日批次的206袋5.15吨全脂淡奶粉中检出了三聚氰胺。泾阳县质监部门随即予以封存。然而,质监部门在将问题奶粉封存于企业仓库后,并没有及时进行深入的调查检测,更没有将问题奶粉及时销毁,为企业更换包装、套用批次销售问题奶粉留下了可乘之机。

金桥乳业公司向泾阳县质监局提出对问题奶粉复检申请时,在抽样前将自认为合格的产品调换位置,放置在易抽检部位,使泾阳县质监局工作人员“抽样”送到西安市质监所检验的产品轻易被检验为“合格”。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如此好“蒙”,不禁令人狐疑。

对于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奶粉,两次检验结果截然相反,理应引起质监部门的警觉。遗憾的是,当地质检部门并没有因此对金桥乳业公司所有涉嫌奶粉进行逐袋检验,而是仅凭后一次检验结论轻易签复予以解封。如此行为,恐怕不是“粗心大意”等能够解释的。

河北石家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陕西质监部门推行了监管人员驻厂方式防范三聚氰胺超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金桥乳业公司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说明,监管工作仍有问题。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健康,监管部门责任重于泰山,容不得半点马虎,更不容私利主导下的有章不循、违法乱纪行为。目前,陕西省金桥乳业公司总经理刘平等三人已被依法逮捕,相关质监人员在这一事件中应负什么责任,也应该给公众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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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娟、陈钢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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