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就陈明亮等人涉黑案审判过程答记者问(图)
2010年02月04日 13:28华龙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宣判现场 市三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华龙网2月4日12:20分讯(数字记者李心成、通讯员杨君相)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至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明亮等33名被告人涉黑案。2010年2月4日上午,该院对此案依法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陈明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七项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骨干成员被告人周勇(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雷德明、马当等31名被告人,判处死缓2人,无期徒刑1人,其余28人被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宣判后,该案审判长杨勤对该案的审理情况接受了华龙网记者采访。

一、陈明亮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1年9月,被告人陈明亮(原系重庆江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市渝中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马当、雷德明等人合伙在重庆市渝中区设立重庆大世界酒店有限公司云梦阁俱乐部(以下简称云梦阁)。之后,陈明亮、马当、雷德明采用拆分云梦阁股份等利益拉拢手段,纠集、网罗大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云梦阁和大世界酒店为据点,进行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明亮、马当、雷德明为组织、领导者,周勇(大) 、李家斌、王勇、周勇(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晓兵、张永刚、贺伦江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云梦阁组织大量妇女卖淫,获取大量非法收入;在澳门从事洗码活动,非法组织境内私营企业主到澳门赌博,获取巨额佣金,扩充了组织成员的经济实力。为攫取更多的非法收入扩充经济实力,庇护组织成员贩卖、运输毒品;通过强索债务和插手纠纷,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发放消费卡、送红包等利诱、贿赂方式,拉拢腐蚀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组织寻求庇护;为强威立势,以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凶器进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活动。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和暴力背景,采取威胁、滋扰、殴打的手段,多次实施强索债务、插手民事、司法纠纷等违法活动,例如插手招投标纠纷,对竞拍双方进行“协调”,损害了政府和法律的权威,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该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根据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来认定:

1、组织特征方面。该组织结构清晰,关系明确。陈明亮是组织的发起者,决策、指挥、默许了组织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马当是云梦阁的发起人之一,客观上为组织寻求保护,为组织的生存和壮大起到重要作用;雷德明利用其服刑的特殊经历,网罗了李家斌、周勇(大)、黎忠明等重要成员,并在组织中起协调作用。上述三人为组织、领导者。李家斌、周勇(大)、周勇(小)、王勇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重要作用,是积极参加者。该组织形成、发展时间长,成员相对固定,并以云梦阁和在大世界酒店开房为比较固定的活动、议事场所。虽无明文的帮规,但组织成员对组织有一致的认同,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经济特征方面。以云梦阁组织卖淫、澳门洗码获取佣金为主线,并通过贩毒、插手纠纷获取报酬的手段,聚敛大量财富,以支撑组织的活动。通过“分红”、“过年费”等方式分配违法犯罪所得,使组织结构更加紧密,进一步发展壮大。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3、行为特征方面。该组织为攫取财富、扩大势力和影响,拉拢了一批暴力犯罪刑释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组织的暴力为后盾,在较长时间内,有组织地进行组织妇女卖淫、故意伤害活动,以威胁、滋扰的手段强索债务,以其强势地位插手纠纷,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4、非法控制特征方面。该组织以暴力为后盾,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树立强势地位;通过贿赂等手段,寻求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通过澳门洗码并采取威胁、滋扰手段对国内企业主追收赌债,通过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插手经济纠纷、司法拍卖等纠纷,对相关人群造成心理强制;挑战法律和政府的威信,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亮、雷德明、马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二、法院依据什么认定被告人陈明亮、雷德明、马当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1.陈明亮。陈明亮与马当成立云梦阁后,与雷德明以拆分股份、利益拉拢的手段,网罗了周勇(大)、李家斌、王勇、周勇(小)及黎忠明(在逃)、江捷(在逃)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策划、指挥了组织卖淫、通过洗码组织人员赌博等犯罪活动,默许、认可其组织成员周勇(大)等人贩卖毒品及王勇等人的故意伤害犯罪,并积极实施或指使组织成员进行非法拘禁、插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与马当共同为组织寻求保护,积极为组织成员王勇、周勇(大)等人开脱罪责。对组织的非法收入进行安排分配。陈明亮在组织内起统领、支配作用,是公认的“大哥”,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2.马当。马当与陈明亮成立云梦阁后,通过云梦阁的组织卖淫活动,使组织的成员连续、稳定地获取大量非法收入,对组织的生存、发展打下了基础。马当负责云梦阁的财务管理,通过向较高层级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方式,为组织寻求保护,使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查处,对组织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为组织提供了活动和议事的场所,使组织成员进一步扩展,为组织的壮大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3.雷德明。雷德明以其刑满释放人员的特殊身份,为陈明亮引见了多数骨干成员,为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重要作用。在组织中协调、平衡矛盾,为组织的稳定起重要作用。如协调陈明亮与黎忠明的关系时,他供述道:“我们在澳门搞洗码公司的时候,没有喊忠矮儿(黎忠明)加入。忠矮儿晓得后,就说钱我是不出的,股份是要占的。我为了调和关系,我就给他出了100万垫起的,后头他才还给我的。这些年如果不是我在中间的话,陈明亮早就被忠矮儿除掉了。”参加了大多数的组织活动,是云梦阁、洗码的股东,积极参与插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其中出谋划策。利用其较广的关系为组织成员王勇、周勇(大)等人开脱罪责。因此,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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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心成   编辑: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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