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就陈明亮等人涉黑案审判过程答记者问(图)
2010年02月04日 13:28华龙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三、判处陈明亮死刑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陈明亮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多人多次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组织内地私营企业主数十人到澳门赌博,非法获取兑码佣金(洗码费)共计港币58,813,035元;庇护贩毒行为,贩卖、运输毒品共计8886.8g;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对其组织成员的二次故意伤害致三人重伤的犯罪行为,进行庇护;为收回赌债,非法拘禁他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赌博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七罪。陈明亮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9次违法行为负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之规定,组织多人、多次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也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庭根据我国刑法对上述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结合案件事实中反映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量刑。如对被告人陈明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陈明亮、马当、雷德明以云梦阁为窝点,有组织、有计划地采用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庇护,组织卖淫行为时间长达7年之久,且规模大,组织程度高;组织卖淫场所在重庆市繁华中心地带,影响广泛,对社会秩序破坏极其严重;卖淫的收益壮大了骨干成员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得以发展壮大。所犯组织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陈明亮直接负责组织卖淫活动的经营、管理,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严判处,体现人民法院一贯的刑事审判政策。

四、陈明亮、雷德明、马当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为什么陈明亮被判处死刑,而雷德明、马当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周勇(大)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为何也被判处死刑?

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该组织自2001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明亮、雷德明、马当为组织、领导者,周勇(大) 、李家斌、王勇、周勇(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晓兵、张永刚、贺伦江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案发前,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二次共致三人重伤,贩卖、运输毒品共计8886.8 g。陈明亮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雷德明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雷德明在组织卖淫中作用相对较小、未直接指使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本院依法对其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马当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参与组织卖淫,情节特别严重,但未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但马当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本院依法对马当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勇(大)虽然不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但他是贩卖、运输毒品共计16032.8g的直接实行犯,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五、黄全德、魏玉滨、张涛、李伟、代安美、魏晓艇6人为什么未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黄全德、魏玉滨、张涛、李伟、代安美的情况与邓洪涛、梁莉等人的情况相似,本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经查,黄全德于2002年3月左右、魏玉滨于2003左右、张涛于2004年左右、李伟于2003年10月左右、代安美在2004年6月左右即离开“云梦阁”,距侦查机关2009年8月立案,已超过5年时间。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刑法87条规定,已过法定追诉时效。

本院认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行为犯,只要具有加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即构成本罪。作为一般参加者,依法不应对其未参加的组织犯罪承担罪责,更不应对其离开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的继续存在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参加者离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属其参加组织的行为终止,追诉时段应当从其离开时起算。因此,上列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过法定的追诉期限,应不再追诉。

故对被告人黄全德、魏玉滨、张涛、李伟、代安美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另外,因被告人魏晓艇参与的贩卖、运输毒品罪未认定为陈明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故魏晓艇未参与组织犯罪,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六、本案在量刑上是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本院在审理陈明亮等人涉黑案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对陈明亮、周勇(大)判处死刑;而雷德明、马当作为组织、领导者,因雷德明在部分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马当对部分犯罪行为不知情,故对其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而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如李家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赌博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该罪主犯,涉案毒品数量达3900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致3人重伤,第一次故意伤害罪系从犯,对该次犯罪从轻处罚,第二次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李家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严。

本案中,法院对一些具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真诚悔罪的被告人,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依法予以从轻判处。例如,被告人代安美在案发以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左保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但鉴于左保书与陈明亮系夫妻关系,基于亲情而隐瞒陈的犯罪所得,且转移的赃物已被查扣,未造成严重后果,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

综上所述,在对本案各被告人的量刑中,本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做到该重则重,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七、三中法院是如何确保该案高效审结的?

陈明亮涉黑一案,该案人数多达33人。起诉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数十起,涉及罪名14个,需要举示的证据就多达1000多份,数十万字。面对案情十分复杂的局面,为了开好审理好这个我院建院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达到预期的审判效果,我们就如何掌控庭审节奏,把握好庭审效果,科学、合理地分配好庭审中讯问、举证、质证、辩论时间,合议庭进行了研究,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方案和细则。第一,法庭在开庭前给律师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就交待了庭审中调查、讯问、举证、质证、辩论各环节,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则和注意事项,明确诉讼各个环节法庭需要做的工作和内容,避免辩护人重复辩护理由,影响庭审进程,达到审判层次分明,有条不紊的效果;第二、科学合理安排审判时间,协调好审判进程。在审理人数众多的被告人集团案件中,因每天的庭审内容并不需要每名被告人及辩护人都参加,为此合议庭提前告知诉讼参人,每天法庭需要展开的具体庭审事项和工作内容,让不涉及当天庭审内容的被告人和辩护人获得休息时间。此举不但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也是文明执法、人性化审判的体现。第三,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总结出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让各方有针对性的进行辩论。辩论是法庭审理中旁听群众最关注的部分。为了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发表意见,陈述理由,同时又避免双方纠缠无关紧要的枝节末叶,浪费诉讼时间。合议庭总结了双方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存在的争议焦点,此举既保证了各方有充分展开论证的机会,也确保了合议庭通过听取意见,对案件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于其他细节问题,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仍表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补充。由于该案准备充分,措施得当,各方配合有力,庭审十分顺利,如期按原计划8天审结。庭审效果良好,部分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指控的犯罪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认罪、悔罪表示。同时,一些被告人如陈明亮、唐炳生等人还对法警人性化执法、法庭文明审判表达了感谢。

审判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审判方针,顺利完成了陈明亮涉黑案件的审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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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心成   编辑: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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