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刚;今年继续提"建国60周年大赦"的建议
2009年03月03日 15:01华龙网—重庆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政协委员吴刚。 记者 万 难 摄

主持人:本报记者戴娟、张洁

嘉宾:全国政协委员、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

主持人:吴委员,去年你的“国庆赦免”提案提出后,舆论反响非常大,同时争议也很大。有人认为,释放罪犯应制度化、程序化、常态化,根据狱中表现酌情减缓,不是党和政府一声令下即可实行特赦的,这样甚至可能增加犯罪率。况且在我国赦免制度不成熟,执行不好也许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对这些反对的声音,你是怎么看的?

吴刚:我知道争议很大,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赦免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容,具有感化功能,可以彰显国家恩德。提案提出后,始终没有得到回音,刚开始我还有些忐忑不安,但想到自己的初衷是好的,就决定坚持。毕竟我们的国家越来越民主和谐了,“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氛围正在逐渐形成。

说到会成为腐败的温床,这就是执行层面的事,是另外一回事。正如不能因为买刀人杀了人,就怪卖刀的一样,相信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就能避免和杜绝腐败。

说实话,我没有特别关注过反对意见,因为我知道提这个提案,本身也是提供给党和政府考虑的,如果不采纳,也没有关系,但提出来了,对很多罪犯家人来说,就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当然我也对哪些人能获得赦免有明确的界定,并非每个罪犯都能赦免,或许很多人并没有仔细看,就急着提出了反对意见。

主持人:你认为具体哪些罪犯才能赦免?

吴刚:结合服刑罪犯的犯罪性质、在监狱的改造效果、已执行原判刑罚的时间、赦免后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我建议酌情对六种情形的罪犯进行赦免,包括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罪犯;未成年人罪犯和残疾人罪犯;法律已经变更,依照原来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已被除罪化或者轻刑化,但又无法根据现行法律对受刑人体现这种变化的;犯罪人的主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如犯罪人已与被害人或其遗属宥和、犯人性格改善、岁月已冲淡社会敌意等,但法院却无法预见,以至量刑过重、事后又无法补救的;犯罪情有可原,罪犯又无再犯之虞,可予宽释,但不符合假释等法定条件的;近亲属之间的犯罪以及为近亲属而实施的伪证、包庇、窝藏等犯罪。

主持人:与上次提案相比,这次缩小了赦免的范围,为什么作这样的改动?

吴刚:赦免对象由第一次提案的九类缩小到六类,也是经过调研,征求各方意见修改的。去年以来,我收到很多来信,大致分三类,一类是普通群众,认为这是比较人性化的措施;第二类是罪犯家属,认为看到了一线光明和希望;第三类是表示支持的专家学者。

一年来我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因为分管法规方面的事务,在日常工作中,我也经常就此问题私下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经过讨论,大家也认为,这六类犯罪人群赦免执行起来可能性更大。

主持人:赦免在我国有没有先例?

吴刚:中国自古就有赦免政策,历代历朝都有大赦,一般平均两三年就会有一次。新中国成立后也有,如1959年9月14日,中共中央提请二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审议在新中国成立十周年大庆时赦免一批罪犯,全国人大讨论并采纳了中共中央建议。此后,国家又实行了六次赦免。1975年3月19日,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建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施特赦。在这次赦免之后,尽管我国1982年以后的《宪法》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都对赦免作了规定,但是,三十多年过去了,国家再也没有实行过赦免。

主持人:你认为今年再提“国庆赦免”,有怎样的意义?

吴刚: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如果在盛世大典之际进行赦免,这是一个很好的时机。

我还是那句话,赦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国民受国家恩泽越多,对国家的爱恋与忠诚就会愈加深刻、愈加执著。建立日臻完善的赦免制度,并自觉运用其调整社会关系,对于充分显示党和政府的仁德,彰显国家的民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赦免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现代法治精神。尽管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仍有不同,但世界各国的刑罚越来越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治以及对社会的防卫。因此,在特定时刻赦免那些已经改造好的犯罪人,使其提前重新回归社会,完全符合当代世界的主流刑罚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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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娟、张洁   编辑: 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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