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恶意人肉搜索应处刑罚
2009年03月04日 10:48红网-潇湘晨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本报北京讯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那里就是他的地狱。

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让人爱恨交加。但是,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并没有涉及人肉搜索。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说,应该修改《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违法的人肉搜索追究法律责任。

秦希燕说,对于利用人肉搜索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和安宁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但是,一些恶意侵犯行为,如果造成受害人自杀、自残或精神失常等恶劣后果,就不能只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而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秦希燕表示,修改法律追究人肉搜索所引发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的责任,不等于禁止人肉搜索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及行使监督、批评的权利。修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人肉搜索的活动空间,引导其朝积极、良性的方向发展。

记者龙源 周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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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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