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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新规暗藏复杂利益调整 修改只能是稳步推进
2010年02月06日 01:07央视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1991年6月 《拆迁管理条例》公布

为了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1994年7月 《房地产管理法》出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出台,并于次年5月实施,开发商逐渐走上前台;同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被视为地方政府逐渐倚重土地财政的因素之一。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颁布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条款

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7年8月 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12月 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5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征集正在进行中。

半小时观察:

无论新条例所说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还是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所说的拆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既然有博弈,这其中就不仅仅存在着一方面利益,而必须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新条例能否实现大家所期待的进步,最关键的核心点不是单纯保护了哪一方的利益,而是力求达到利益平衡,实现社会公平,也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其实,像这样的利益博弈和反复调整始终会贯穿于我们社会现代化的全过程,不只是房产拆迁,还有教育医疗、水电交通等等方面,都需要把公共利益放到第一位。现在距离新条例正式实施已经为期不远,但这一部法规上的进步并不是终点,还有更多的接力赛需要我们一棒一棒的传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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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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