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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司法机关发文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
2010年01月13日 15:33国际在线专稿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吴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一份指导性文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界定。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憬宏在13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纪要中分别进行了定义,为司法机关准确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对于经济特征,纪要强调办案时要重点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之后的用途,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于行为特征,纪要重点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对于危害性特征,纪要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八种情形。”

当天的会议还透露,2010年,公安部将重点打击侵蚀国家资源,垄断行业经营的黑恶势力;重点打击盘踞在各种娱乐场所操纵黄、赌、毒活动的黑恶势力,以及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集体经济、欺压百姓、非法讨债等新型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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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倩   编辑: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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