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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称听证会不是调价决策会 代表非选举产生
2010年01月09日 06:42发改委网站 】 【打印共有评论0

消费者“被代表了”吗?

——听证会热门话题系列谈之三

今年以来召开的水价听证会上,多次传出“洛阳只有一名听证代表反对涨价”、“哈尔滨唯一一位反对涨价的听证代表”、“北京大多数代表同意第二种调价方案”、“济南水价听证会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福州听证代表产生程序不合法”等消息。以至于有人质疑,老百姓都是不赞同涨价的,参加听证会的绝大多数“听证代表”却赞同涨价,老百姓的意见是不是“被代表”了呢?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首先,听证会不是投票决定调价的“决策会”。政府定价的程序一般有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定价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定价决定、公告等。听证仅仅是其中一个程序,主要功能是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不作出是否调价、调价多少的决定。定价机关要同等尊重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根据其意见是否合理可行决定是否采纳,而不是以人数多寡作为是否调价的决策依据。其次,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并不是“代表”。听证会参加人与人大代表不同,不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选举出来,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参加投票的。2008年修订的《政府定价听证办法》已明确将“听证会代表”修改为“听证会参加人”。这也是对前些年社会上反映“听证会代表”不具备代表性做出的回应。消费者参加听证会,产生程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二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最近,哈尔滨召开的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是由消协推荐的;福州召开的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是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在实际操作中,价格主管部门为了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避免给人造成“操纵听证会”的误解,往往采取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的方式。

因此,消费者参加人不是消费者投票选举出的“代表”,但他本身应当从消费者的角度,反映消费者对定价方案的意见。今后除有关部门认真严格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确保消费者参加人的真实性外,我们建议,为了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意见,避免出现所谓的“被代表”,对调价方案有意见的公民要积极地参与听证会。首先,如果所在的城市召开听证会,要积极报名参加,别再出现一个大城市只有20几个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情况。其次,如果未能选中做参加人,要积极申请旁听。第三,积极查阅参加人的资料,防止其身份造假。第四,在可能情况下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可以向听证会参加人反映,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报纸发表自己的意见。因为,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了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外,还通过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当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也还可以在网上同步征求意见,以便最大限度听到不同的声音,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听证制度应当继续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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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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