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全年事假不得超8天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日前,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发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从2010年1月起开始执行,原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全年事假不得超过8天。
根据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请事假制度。年休假已休完且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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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辉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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