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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制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12月实施
2009年10月08日 16:55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经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海南省新制定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海南省归侨、侨眷的身份确认,应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审核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

海南省新出台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以维护归侨、侨眷的政治权益。

新规定突出了对归侨、华侨私有房屋的保护政策,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侨房占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归侨、华侨本人或者其遗产继承人;已被拆除、改建的侨房,应当给予补偿;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贫困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扶贫范围并优先给予生产经营扶持;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民政部门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把集中安置归侨的农场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海南是中国仅次于广东、福建的第三大侨乡。据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的统计数字,目前海南有归侨侨眷100万人,琼属华侨华人、港澳同胞340多万人,分布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海南省共审批设立侨资企业7840家,约占全省外资企业的80%,是海南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周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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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正平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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