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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井下矿工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009年10月08日 11:31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太原10月8日电(记者吕晓宇)用工不规范、矿工流动性大是一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从明年1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煤矿招用井下矿工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介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对井下作业工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退休人员和在校生等劳动者的权益作了规范。

条例对井下矿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进行了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山西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煤矿执行这项规定后,可以有效解决用工流动性大、培训不足的问题,有助于煤矿培养技术熟练、岗位稳定的井下矿工。

山西规定,对于退休人员和在校生,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以及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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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晓宇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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