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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可限行电动自行车 违规上路罚50元
2009年10月04日 10:34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晶报讯 (记者 霍敏) 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的问题一直备受市民关注。昨日,《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深圳新闻网上对外公布,明确市政府可以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措施。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50元罚款,甚至会被扣留车辆。

具体限行措施由警方制定

《办法》中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七条指出,“市政府可以根据交通管理需要,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措施。”同时,第八条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里所说的非机动车也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

违规上路将罚款50元

同时,《办法》还对非机动车的活动范围做出了规定:“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自行车不得超过1.5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超过2.2米。”《办法》还辅之以惩罚措施,如若当事人违反本办法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及非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处50元罚款;拒绝缴纳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

违规销售处3倍以上罚款

此外,根据《办法》,我市还将加强对非机动车买卖的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面临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深圳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在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上公布,市民如有意见,可于本月30日前来函(莲花支路1006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法制科)或电子邮件(sz_jjj@126.com)向市交警局反映。

□名词解释

电动自行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超过40千克,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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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敏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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