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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城管不得直接没收流动摊贩物品
2009年10月01日 00:17四川在线 】 【打印共有评论0

(四川日报·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10月1日,《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将正式实施。今(29)日记者从成都市城管局了解到,新制定的该《条例》,在适用范围、责任认定等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有了变化。

变化一:适用范围拓展到成都全域

《条例》将适用范围由之前的中心城区,拓展到成都全域,包括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变化二: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得到确认

《条例》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别指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变化三:“井盖丢失产权单位不管”最高罚2万

之前,道路上的井盖丢失或毁损,由哪个单位负责修复没有认定,《条例》明确指出,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应该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移位、响动或丢失,产权单位应及时更换、正位或补缺,不能立即修复的,应该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违反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变化四:流动摊贩处罚更人性化

以前,城管人员发现并查处流动摊贩时,可直接没收兜售的物品。《条例》规定,发现沿街兜售物品,城管人员应先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没收兜售物品。《条例》对流动摊贩处罚的“三个步骤”,也是对城管人员执法行为的约束。

变化五:行道树倒了不处理,园林部门要“受理抹”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设施等,应该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园林部门应该及时补植、更换,否则最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变化六:中心城区养食用鸽,最高罚2000元

隔壁邻居饲养鸽子,弄得自家一团糟,的确很郁闷。《条例》首次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区、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禁止在相关 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拒不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变化七:餐厨垃圾不按规定处理,最高罚1万

《条例》规定,宾馆、饭店、餐馆和其他单位的餐厨垃圾,应当按卫生、环保、城管部门的规定收集、存放和处置,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违反者,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建筑物临街面、城市道路树木上的晾晒物等的处罚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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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佳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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