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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开展食品抽样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009年09月02日 20:34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9月2日电(张晓松、聂妍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日发布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工商机关开展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不得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根据《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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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松、聂妍婧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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