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性是人民法院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
——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解读
编者按
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王胜俊院长在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认真组织学习王胜俊院长的讲话精神,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为了配合各地开展学习活动,本版特将王胜俊院长的讲话作摘要解读。
解读一
增强理论认同
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
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来源于人民,都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都必须按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运行。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只有在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的人民性才最为彻底和广泛,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
坚持人民性,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从秦汉封建法制的确立到隋唐封建法制的成熟,从宋元封建法制的发展到明清封建法制的解体,尽管法度不同,律令有变,但其本质上都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西方的法律文化伴随着鸦片战争的炮声开始输入中国,但随着洋务运动的破灭、维新变法的夭折和辛亥革命的失败,一切变法图强和法制改良的理想都化为泡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固有的阶级局限性,它所倡导和推行的司法制度无法体现人民性,无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无法改变其失败的命运。中国共产党人坚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从建党之初就将人民性确立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政治根基。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为了化解工农运动内部的争端与纠纷,我们党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织或机构,将司法和调解活动深入到了中国普通民众的最基层,也成为党广泛接触民众、沟通民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一切司法审判都要强调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并最终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
法院的人民性是完善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人民性是认识和处理一切问题的立场、依据和指南。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的重要基础和动力。当前,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问题还不少。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智慧和答案。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性,我们才能够最终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挑战。法院的人民性,是反对和抵御一切错误思想的理论法宝。当前,在意识形态领域,一些西方势力兜售“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政治理念和体制模式,企图迫使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他们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重要手段是思想文化渗透。我们只有把人民性作为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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