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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可减免滞纳金
2009年08月24日 12:31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常红、张海燕、高星)十一届第十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提交本次大会审议。草案对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再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针对有常委委员提出,二审稿只对执行和解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具体方式没有规定,不利于这一原则的落实,今天提交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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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红、张海燕、高星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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