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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实现政法经费全额保障
2009年08月24日 10:38瞭望 】 【打印共有评论0

《瞭望》文章:政法经费全额保障

政法经费保障实现制度化、法治化,将进一步解决政法经费保障的问题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陈泽伟

实习生冯晨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把加强政法经费保障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一定意义上说,经费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这个条件不充分,各项司法职能就可能被扭曲,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也会很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分析说。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日前,按照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将进一步推进政法经费保障改革,明确将现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体制。

经费保障成司法改革瓶颈

政法经费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瓶颈。改革现行保障体制,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宏杰说,近年来,为保障政法经费,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央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政法机关保障水平日益提高,执法办案条件显著改善。但也应看到,现行体制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政法机关的正常有效运转,制约了司法能力,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简单说,现行体制就是由地方财政承担政法经费的保障责任,实行‘分灶吃饭、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谢鹏程说,其问题主要是政法经费供需矛盾突出、部分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低、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不到位、部分政法机关经费管理水平不高等。

由此引发的弊端在于,一是使司法权地方化。谢鹏程认为,“现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根本问题,是把司法权当作纯粹的地方事权。各级政法部门经费依赖同级财政,导致司法权很容易受到地方影响,削弱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是政法经费因人、因地差异明显,缺乏制度性保障。有关专家介绍说,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经济状况差别很大,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经费保障明显不足;即便是在同一地区或者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政法经费保障的水平也靠负责人的公关能力,因人而异,相差较大,缺乏制度保障。

三是部分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低,妨碍了正常的司法工作,引发一系列社会隐患。谢鹏程告诉本刊记者,有的政法机关业务活动受到经费的制约,福利待遇和同城其他机关差距明显;有的政法机关常年负债,甚至被起诉到法院。例如一些地区政法部门的基本建设造成欠款,以法院为例,近年来,地方法院由于建设大楼等原因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加剧了“为钱办案”现象,损害司法公正。“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很早就实行了,但是存在一定的弊端”,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温长军说,有的地方以收缴的赃款赃物、罚没款来弥补办案经费的不足,这就加剧了一些地方“为钱办案”、“有油水的案件就下大力办,没有油水的案件就不办、少办”等选择性办案,以及以案谋利、滥用司法权等违法违纪现象。

“当前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存在制度性弱、主观性强、随意性大等问题,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严重妨碍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进程”,谢鹏程这样认为。

第一步是明确责任

中央对政法经费保障十分重视,已明确将现行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

这一新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责任。谢鹏程解释,“明确责任,就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都要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而且规定具体的份额,严格执行。”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对“明确责任”有一系列具体要求。例如,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做好本级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继续通过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经济困难县级政法机关的经费投入,促进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市(地)、县级政府本级预算安排的经常性政法支出,不得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应根据政法机关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增加等。

谢鹏程认为,明确经费保障责任是实现经费保障的前提,固然十分重要,但也伴随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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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泽伟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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