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大陆 > 正文
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2009年08月12日 16:58发改委网站 】 【打印共有评论0

发改委网站8月12日讯 为制止和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我们依据《反垄断法》,起草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对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垄断的种类)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价格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五条(协同行为的认定) 认定协同行为,可以依据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可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当结合市场结构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考虑价格行为的一致性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

第六条(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各类价格的;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的;

(四)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的;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

(六)约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

(七)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采购市场等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七条(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八条(招投标和拍卖中的价格垄断协议) 经营者在招投标和拍卖活动中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适用本规定。

同题报道:

中国拟规定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不得歧视外地商品

发改委: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固定或者变更价格行为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 作用不应高估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 适用行政机关权力滥用

相关报道:

反垄断法实施半年 企业呼吁细则出台

反垄断三部门总结一年执法 数条新政出台在即

中国工商出台配套规章 保《反垄断法》顺利实施

商务部修订外资并购规定 删除“反垄断审查”部分

<< 上一页123下一页 >>
   编辑: 高欣艺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