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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 作用不应高估
2009年08月13日 01:31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该法规起草依据为《反垄断法》。截至9月6日前,社会各界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因为某些事件推出,更没有与现实背景相联系的意义。

据我所知,征求意见几年前就开始讨论了。”8月12日,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法律室主任,中国对外经贸白皮书主编何茂春告诉记者。

近期发改委对能源产品价格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水价、电价以及成品油价格改革,此次又推出反价格垄断的相关规定。

何茂春说,《反垄断法》是一个法律体系,本身包括市场、价格、资源等等方面,需要很多法律配套,此次起草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应该说是对前者的细化和配套。“还有很多实施细则尚未推出。”

“很多企业究竟是不是垄断,应该有法律的标准,有经济学上最基本的推算。现在我们判断某个行业是否垄断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只能说某些行业有垄断嫌疑,但是造成极大的社会竞争不公平却存在,要有相关的法律来调整。”何茂春说。

“以前出现的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最后没有用法律来判定,而是通过协商,或者说是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瓦解涨价联盟,因为我们没有适用的法律。”社科院工经所企业制度室研究员余菁说。

据余菁介绍,国外因为反垄断法有详细解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是力量很强大,可以对企业作出巨额罚款和裁决,而在中国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手段,由政府部门介入,企业才会放弃原来的安排。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价格垄断的种类包括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其中对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在没有新的指导意见出来之前,恐怕之前的垄断行为很难准确的去定性,有了对书面、口头等形式的针对性,就可以直接套用。”余菁说。

《意见稿》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何茂春对此的解释是:“垄断行为很明显的就是定价,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是政府物价系统统一来制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很少参与进来,制定价格可以有很多市场参与的方式,也就是说要在价格制定中应该引入更多社会决策力量,改变过去由政府单一定价的模式。走向法治和公开。”

“以方便面企业涨价为例,方便面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有优势竞争地位的厂商合谋涨价,在其他行业,提供服务的厂商和供应商数量很少,即使不存在合谋,但是相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更高的市场地位,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价格垄断。”余菁说。

一位长期研究企业垄断的学者告诉记者,对垄断行业产品的定价,比如油价、公用事业定价,很多行业形式上由主管部门来定价,是否存在两家企业协商定价很难去界定。

“《意见稿》针对性更强,肯定对市场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鉴于目前的市场环境,也不用太高估。”余菁说。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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