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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申报”虚设贪官自证“廉洁”
2009年07月26日 04:17南方都市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本报讯 (记者秦鸿雁 实习生伍悦)虽然早在1995年,我国就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内知名反腐败专家林喆昨天在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上说:“这项本易于发现问题的制约机制,现在不仅发现不了问题,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制度年年都在证明着一个个贪官的‘廉洁’”。

早在199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共有7条。主要申报对象为镇、县直各单位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与国外的相关法律相比,这项规定过于简单,“但即便就这单薄的七条,也未能认真执行。规定至今12年,从未听说有一名领导干部因瞒报、谎报、漏报、不报财产收入而受到处分的,理应最能发挥作用的防腐‘紧箍咒’,基本上形同虚设”。

“为什么年年申报年年发现不了问题?因为少了两个重要环节,一是申报结果没有公示,二是申报内容没有审查。所以贪官们放心年年谎报、漏报、瞒报,没有任何人去怀疑去审查或追问他们,更谈不上惩治”。

“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意义在于发现问题,发现不了问题的制度说明它一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更让人担忧的是,这些制度年年都在证明着一个个贪官的‘廉洁’。一项好的制度,最后成了掩盖贪腐、权力变异的制度,这是很让人悲哀的”。

对此制度缺陷的造成,林喆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对相当多的干部诚实信用的失却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有关部门对于监督主体认识不清;没有建立全民的信用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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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鸿雁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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