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1月20日电(记者朱薇)在重庆黔江区招商局的引进下,并与基层政府签订采矿协议后,重庆市巴王矿产品有限公司便投入项目建设资金,但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将矿山开采权出让给了其他公司。此案近日由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黔江区国土局补偿巴王公司矿产开发探矿费用42575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巴王公司在黔江区招商局的引进下,与第三人太极乡、石家镇签订了三处矿山采矿协议,并为此前期投入资金,同时,在黔江区国土局的参与下对矿山的储量进行了勘探,2005年4月得出储量报告后又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同年6月巴王公司向黔江区国土局申请采矿许可证未果。11月10日,黔江区国土局向巴王公司发出制止违法用地通知书,双方产生纠纷,后经黔江区政府出面召集黔江区招商局、黔江区国土局与巴王公司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后黔江区国土局将三处矿山招拍出让给了其他公司。
随后,巴王公司向法院起诉黔江区国土局、黔江区招商局、黔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三人黔江区石家镇人民政府、黔江区太极乡人民政府,就矿产开发要求给予行政许可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黔江区国土局具有《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管理小型矿山的法定职责,其余被告无该法定职责。原告巴王公司经被告黔江区招商局招商引资,与第三人黔江区石家镇人民政府、太极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开采小型矿山协议,被告黔江区国土局、区招商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委对此都是明知的,原告巴王公司进行矿山勘察等前期工作也是被告黔江区国土局同意的,同时,被告黔江区国土局在给黔江区政府的报告中同意在三处矿山出让款中给原告巴王公司一定经济补偿,因此被告黔江区国土局应对自己的许可矿山勘察和承诺补偿行为承担补偿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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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薇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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