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卡拉OK包房每天每间版权费上限12元
2006年10月09日 07:19

性质:法律上与作者收取稿费相同

记者: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示已经结束了,社会各界在关注中也有一些争议,比如这笔钱该不该收、怎么收,你怎么看待这些争论?

阎晓宏:社会各方面关注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反映出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视和参与,也反映出卡拉OK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各方的重视。现在公众和媒体比较多的是在讨论收费标准高低的问题,我想一个更根本的问题是收取的费用究竟是什么费用、该不该收,这个问题弄清楚以后,再来讨论收费标准问题,更合乎逻辑。

记者:向卡拉OK收取的版权使用费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收费呢?

阎晓宏:在本质上,这和作者发表了一部作品收取稿费在法律上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地方在于,这种收费方式采取了一种集中管理的方式,也就是受权利人的委托,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去发放许可和收取使用费它是使用作者智力成果应当支付的报酬。卡拉OK收费不是政府行政行为,它是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方式: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收

记者:为什么要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收取费用呢?

阎晓宏: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MV作品的量非常大,权利人无法一一授权和收取使用费。便捷的方式就是权利人把权利委托给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收取。如果作者不愿意把他的权利交给集体管理组织,那么也不能强制。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这笔钱,除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外,绝大多数要分配给作者。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版权社会服务体系里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它的建立反映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在向广度和深度上延伸,反映出了社会对知识、对版权的尊重。国务院在去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记者:在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这件事上,国家版权局的职责是什么?

阎晓宏: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面非常广,它既涉及众多的权利人和使用者,还涉及广大的公众。国家版权局的工作就是要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目前实际状况是卡拉OK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大多数没有付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版权局首先要明确的是使用作品应该付费,只有付费了才能使两者之间利益平衡。据我了解,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版权保护意识在提高,认为使用作品是应该付费的。另外,国家版权局将对拟收取版权使用费的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并进行协调、监管。

记者:在收取版权使用费过程中,国家版权局会不会有利益上的介入?

阎晓宏:我要特别强调,第一,这笔钱不是版权局收的;第二,这笔钱也不是给版权局用的,版权局不能也不会使用这里边的一分钱。我们欢迎社会监督。

标准:每天每间包房收费12元是上限

记者:有媒体报道,卡拉OK版权使用费每年将多达100多亿元,这会不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阎晓宏:如果卡拉OK版权使用费每年收取100亿元,那么按照版权使用费不超过经营额1%计算,整个卡拉OK行业的年营业额将超过10000亿元,而实际上目前整个文化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娱乐演出等)的年增加值才3500亿元。因此,所谓卡拉OK版权费100多亿元是天方夜谭。还须说明的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已经纳入经营者经营成本内,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最终是要达到既有效保护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卡拉OK业健康繁荣发展的双赢目的。

记者:权利人和卡拉OK企业现在为每天每间包房12元的收费标准争执不下,国家版权局有何建议?

阎晓宏: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出发,我认为双方都应该采取一个理智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我现在感觉双方还是比较理智的。我们建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中国实际出发,先从大城市的卡拉OK经营场所开始做些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展开收费工作。另外,据我了解12元标准是一个上限,至于下限是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也可以考虑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有所区别。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 chenzhuo-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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