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并非万能:梁济对民初共和体制失望而自杀
2006年12月01日 09:24南方周末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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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和体制的绝望

梁济明言,他的死“系殉清朝而死”,但又并非“以清朝为本位”,而是以其所学之先圣纲常和家传遗教为核心的“义”为本位。他进而说,“效忠于一家一姓之义狭,效忠于世界之义广。鄙人虽为清朝而死,而自以为忠于世界”(按此为世道、社会之同义语,未必是地理意义的)。换言之,他的自杀既是殉清又不止是殉清。这至少在技术层面也是需要说明的,因为清非此时而亡,梁济自问“殉节之事,何以迟至数年”?又自答道,当初若死,“纯然为清朝亡国,目的太小”;他不能“糊糊涂涂牺牲此身”,要“看明世局弊害”,特别是“观察明白民国是何景象”,而后有所行动。

最后一语是关键。本来“中华改为民主共和,系由清廷禅授而来”。清之兵力非不能战,以不忍民生涂炭,乃“以统治权移转于民国。原谓此为最良政体,俾全国人民共得硋安也”。假如“因禅让而得民安,则千古美谈,自与前代亡国有异”,似乎也可以不必殉节;若“徒禅让而民不安”,则“清朝即亡于权奸乱民之手”,是不能不殉的。他七年观察的现象是,“南北因争战而大局分崩,民生因负担而困穷憔悴,民德因倡导而堕落卑污,全与逊让之本心相反”,结论是“清朝亡于权奸卖国”。

梁济在辛亥革命前已看到“近十年来,朝野上下人心风俗败坏流失,至于不可殚述”。当时的问题是“人敝”而非“法敝”,后者可更改制度以救治,前者只能“从品行心术上认真砥砺,使天下回心向善”。故“救亡之策,必以正心为先”。正是在此基础上,他一度以为“革命更新,机会难得”,可借机舒缓社会矛盾。虽说“国粹莫大于伦常”,不能轻易更改;但若使“全国人民真得出苦厄而就安舒”,则价值相抵,可以“不惜牺牲伦常以为变通之策”。故“辛亥革命如果真换得人民安泰,开千古未有之奇,则抛弃固有之纲常,而应世界之潮流,亦可谓变通之举”。

他强调,共和与专制应该是平等竞争的关系,“因乎时世,各就其宜而用之”;而不必“作仇敌之势,互相嫉忌”。民国代清,“吾国开天辟地之新共和”乃是“数千年一改革之好机会”,若当政者能利用之以“为民造福”,便不“辜负清廷因爱民而牺牲大位之心”;反之,则“此番大举动”实得不偿失。且“以本无共和程度之国,既已改建共和,不能反汗(编者注:喻令出不能收),惟有抱定不忍妨害社会共同生活之心”,视此“数千年改革之大机会”为“可重可珍”,据“以民为主”的“共和之原理”,尽可能“稍分人民之痛苦,减轻人民之愤怒,勿授人民以革命之口实”,或“可以杜再来革命流血惨祸”。

最重要的是,清廷之上还有更为根本的“中国”在;清既禅让,就是民国在代表中国。故“清国者,数百年一改之国也;民国者,我三古遗传万年不改之国也”。此语的表述不是特别清晰,然意思仍可理解。梁济以为,国之长远存在,必有赖以立国之道,即凝聚“国民使不离析之一种信条”。从“中国立国之本根”看,曾经“断送清国”者,也“可以断送民国”。今“清国已亡,无须恋惜;民国未亡,若不重此立国之道,促使其国不国,岂不大可痛乎”!其最后所说可能不国之“国”,就是超越于政治体制和统治实体变更之上的“中国”。故他之死虽“可以谓之殉清,亦可以谓之殉中国”。

而“欲使国成为稳固之国,必先使人成为良好之人”。正义、真诚、良心、公道等“吾国固有之性,皆立国之根本”。梁济承认“清季秕政酝酿,风俗日偷”;若民国“有人提倡正义,注重民生,渐渐向好处做去,则世道有人补救维持,不至于黑暗灭绝”,他或可不死。“无奈民国以来,专尚诡谋,不由正义,自上下下,全国风行,将使天理民彝丧失净尽”,至“全国人不知信义为何物”;若“国性不存,国将不国”,只有以身作则,“以诚实之心对已往之国”,望世人亦“以诚实之心对方来之国”。故其死“非仅眷恋旧也,并将唤起新也;唤新国之人尚正义而贱诡谋,然后旧国性保存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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