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评论 ()2015.10.20 总第55期 作者:兰台
引言:近年来如火如荼的反腐风暴,揪出了一个又一个贪腐的“大老虎”,展现了党和国家对于贪腐坚决打击的态度和能力。在中国历史上,反贪反腐也是长久以来的热议话题,清官打贪官也是民间百姓一直津津乐道的话题。甚至有人说古代反贪腐相当有成就的朝代唐代对贪腐的打击比现在都强。那么史实是这样吗?这里,兰台君就和大家聊一聊。
中国古代法律中,其实并没有近现代刑法中明确的受贿犯罪概念。唐代也不例外,并无“受贿”一语,在唐代的法律《唐律疏议》中也并无“受贿罪”的罪名术语。也因为这个原因,唐代规定的受贿行为是比较宽泛,将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均视为受贿,与之有关的罪名都囊括在“六赃”罪系统之中。
提到“赃”罪,就不得不提,从先秦开始,古代对受贿犯罪的称谓,有“墨”、“赃”、“赇”等发展,直至唐代把受贿犯罪规范在“赃罪”之中,古代有关受贿罪的名称才趋于规范化。“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
唐律共有十二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惩治赃罪的立法主要散布在《名例律》、《职制律》和《贼盗律》中。
前面提到“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唐律》首次将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总结归纳,将一切具有“赃”的特征的经济犯罪统一为“六赃”,即“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强盗,指用武力手段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持仗行劫等。
窃盗,指以偷盗行为而获得财物,偷窃自己经管的财物,则称作“监守自盗”。
枉法,即受财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
不枉法,即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歪曲法律的处断,
受所监临,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比如某县令接受所管本县百姓的财务,即为受所监临。
坐赃,指非监临主司或一般人,因事收受他人财物。因无利用职权枉法裁断的行为,故而其惩罚较轻。此罪的设立主要打击的是监临主司之外的官吏,他们利用手中仅有的权力,或利用与监临主司职务上的关系,或其他亲友关系,收受贿赂,缘情卖法。
“六赃”之中除“强盗”外,其余“五赃”皆与官吏腐败相关连。
唐律规定的贿赂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性利益,又包括人力、物力及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所以,《唐律》中的贿赂范围比我国现行《刑法》的范围还要广泛一些。
有了罪名,还要有处罚措施。唐代对贪腐处以重法,并予以量化,《职制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1尺杖100,1匹加一等,至15匹即处绞刑;不枉法,1尺杖90,1匹加一等,至30匹加役流;受所监临财物,1尺杖40,1匹加一等,8匹徒一年,8匹加一等,至50匹流2000里;行贿者减监临罪五等,索取财物者加一等,以职权强行索取者,准枉法论;出使官吏,如在出使地接受馈送及乞取者,与受所监临财物论罪;借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即使是接受猪羊(非生者)供馈及借奴婢、牛马、碾之类,也以坐赃论处。
唐代的绢布是可以作为货币流通的。一匹布在唐前期稳定时期大约值200文钱上下,论购买力,可以在丰收的年景购买不到两石的粮食。这个购买力也就如今1000元不到,而一尺布则仅仅值100元不到。100元不到的贪腐额度就要面临杖打的处理,唐代法律对贪腐之严厉可见一斑。
从唐朝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当时在立法上对贪腐犯罪不止有刑事处罚,还有其余一系列附带处罚。武则天的《改元光宅诏》正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官吏枉法受财者、监临主守自盗同“十恶”等常赦不免之罪一样,都不在赦免之例。唐肃宗时,为了加强惩贪的效果,《即位敕》中进一步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者,将受到“终身不齿”,“永不叙用”的处罚。
除了处罚,唐律对受贿的赃物严格追回。凡“与者无罪”之赃,“乞索”或“强乞索”之赃,均应还主。“彼此俱罪之赃”没官。正赃已被耗费的,除“死及流配勿征”,“余皆征之”。即只有被判处死刑及实处流刑的才不征还,其他一律要征还。即使赃吏遇大赦及被降罪的,受财枉法罪仍要征还正赃。即“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征正赃。”可见,唐代法律规定对受贿赃吏经济制裁极其严厉。
唐代关于受贿犯罪的立法可谓严密而又完善,对受贿赃吏的处罚也极其严厉,但唐代受贿行为的腐败之风仍然存在,甚至在唐代后期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以法治国”。
首先,唐代反腐败立法和措施都带有很大的特权性,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唐朝法律所规定的“八议”(是有关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的优待原则)、“官当”(凡官员犯罪,皆可以官品抵挡刑罚)、“赎罪”等一系列条款就足以证明。这些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制度化,使其的特权较之前代更加广泛,更加系统,反映了唐代反腐败法律的特权法性质。虽然唐代的贪腐最新规定不能使用“官当”顶罪,但这些特权的存在导致惩贿法律得不到彻底执行,严重阻碍了依法治吏的有效运行。这也是受贿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缘由
比如,唐太宗时对贪腐打击很严厉,唐太宗本人“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但贞观十二年,宗室江夏王礼部尚书李道宗犯赃下狱,太宗谓侍臣曰:“朕富有四海,士马如林,欲使辙迹周宇内,游观无休息,绝域采奇玩,海外访珍谨,岂不得邪?劳万姓而乐一人,朕所不取也。人心无厌,唯当以理制之。道宗傣料甚高,宴赐不少,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嗟惋,岂不鄙乎!”发了一大通议论,说得也很有道理,但江夏王的处理仅仅是“遂罢官,削封邑”。宗室亲王符合八议特权标准,处理起来就只能手下留情了……
同样帝王的私人意见和偏好也会影响对贪腐的法律惩处。又如唐太宗长孙皇后的族叔长孙顺德受贿的事件中,长孙顺德枉法受财,罪不可赦,太宗不但没治罪反而“赐之绢”,并说“彼有人性,得绢之辱,甚于受刑;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太宗运用儒法思想,对赃吏长孙顺德的处置,让其受辱来取代受刑,这种惩治赃吏的方式凌驾于法律之上,让一些有特权的赃吏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
而封建王朝的政治腐败也会影响法律对贪腐的惩处,托人情,求干系,使得有法不依,执法枉纵。如唐中宗时姚绍之为左台侍御史,坐赃,被监察御史魏传弓按问,得赃五百万,法当死。韦后女弟救请,故减死,贬琼山尉。因为皇后的妹妹出面讲情,就能逃脱处死的惩罚,只是贬官了事。
而且,封建社会最高领导人--皇帝不受法律监督。历代对官吏的第一要求是“忠君”,其次才是“廉政”。皇帝认为的“忠臣”受贿枉法,皇帝自然多有包庇纵容。比如武则天的宠臣张宗昌贪赃四百万之巨,即便不死,也应罢官,而武则天以其有主炼长生药的功劳,免于法律追究。
唐代在惩治当时形势下的受贿罪可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能否发挥好其效力还要依赖于执法这环节。因此,在封建等级社会里,反腐败法律不可能真正严格执行,导致贪官赃吏仍然比比皆是。而党自十八大以来,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旗帜鲜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绩,相较于唐代反腐早已实现了飞跃。
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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