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治国与汉代法律
2010年01月18日 16:58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四)“恶恶止其身”。又称“罪止其身”,是指在断狱时只对犯罪者惩罚,而不株连无辜。原话出自《春秋公羊传》。《春秋》昭公二十年称:“夏,曹公孙会自鄸出奔宋。”《公羊传》解释:

畔也。畔则曷为不言其畔?为公子喜时后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公子喜时?让国也。君子之善善也长,恶恶也短。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贤者子孙,故君子为之讳。

汉代经学家据此引申为“罪止其身”,从而成为汉代“引经决狱”的一条重要原则。例如,《后汉书·杨终传》:

建初元年,大旱谷贵,终以为广陵、楚、济南之狱,徙者万数,又远屯绝域,吏民怨旷,乃上疏曰:“臣闻‘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百王常典,不易之道也。……臣窃按《春秋》水旱之变,皆应暴急,惠不下流。自永平以来,仍连大狱,有司穷考,转相牵引,掠考冤滥,家属徙边。加以北征匈奴,西开三十六国,频年服役,转输繁费。又远屯伊吾、楼兰、车师、戊己,民怀土思,怨结边域。……”

故章帝“从之,听还徙者,悉罢边屯”。再如,《后汉书·刘恺传》:

安帝初,清河相叔孙光坐臧抵罪,遂增锢二世,釁及其子。是时居延都尉范邠复犯臧罪,诏下三公、廷尉议。司徒杨震、司空陈褒、廷尉张皓议依光比。恺独以为“《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所以进人于善也。《尚书》曰:‘上刑挟轻,下刑挟重。’如今使臧吏禁锢子孙,以轻从重,惧及善人,非先王详刑之意也”。有诏:“太尉议是。”

当然,如同“首匿”一样,“恶恶止其身”也不适用于“谋反”、“不道”等重罪。汉王朝明确规定:“《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汉书·景帝纪》注引如淳曰)更重要的是,这种“恶恶止其身”也不可能被真正执行。因为它的提出同所谓“善善及子孙”直接相连,既然是要“善善及子孙”,那么作为其反面,由于利害相关,也就不可能是“恶恶止其身”了。别的不说,汉代族刑连坐法的盛行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正如盐铁会议上文学所言:“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诛无罪,无罪者寡矣。”(《盐铁论·周秦》)所以,这就决定了它在多数情况下都不可能被真正执行。

(五)“《春秋》诛首恶”。此语也出自《春秋公羊传》。《春秋》僖公二年载:“虞师、晋师灭夏阳。”《公羊传》解:

虞,微国也。曷为序于大国之上?使虞首恶也。曷为使虞首恶?虞受贿,假灭国者道,以取亡焉。

这种断狱原则主要是强调从重惩罚共同犯罪中的“首恶”。就其性质而言,它与“原心定罪”中董仲舒所说的“首恶者罪特重”比较相近。但二者又有不同:“原心定罪”强调的是如何定罪,“《春秋》诛首恶”则是如何量刑。所以,汉王朝也把后者作为一个重要的断狱原则独立运用。例如,《后汉书·梁商传》载,永和四年,考中常侍张逵等人不轨,其“辞所连染及在位大臣,商惧多侵枉,乃上疏曰:‘《春秋》之义,功在元首,罪止首恶,故赏不僭溢,刑不淫滥,五帝、三王所以同致康乂也。窃闻考中常侍张逵等,辞语多所牵及。大狱一起,无辜者众,死囚久系,纤微成大,非所以顺应和气,平政成化也。宜早讫竟,有止逮捕之烦。’(顺)帝乃纳之,罪止坐者”。“《春秋》诛首恶”的运用,反映了汉王朝为了巩固统治,既要对图谋不轨者施以重刑,杀一儆百;同时又希望不滥行淫威,少用刑罚。这正是汉王朝对于法律“宽猛并施”基本态度的一个具体例证。

(六)“以功覆过”。是指犯罪者若于国有功,断狱时可将功抵过,免受法律的追究。这种断狱原则主要是针对官吏犯罪的。它也是语出《春秋公羊传》。《春秋》僖公十七年载:“夏灭项。”《公羊传》解释说:

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桓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

例如,《汉书·陈汤传》记载,元帝时,西域都护甘延寿、西域副校尉陈汤擅兴师,击灭匈奴郅支单于。石显、匡衡等认为,他们的行为实属“矫制”,且陈汤有贪污罪,当治罪。而刘向则提出:“昔齐桓公前有尊周之功,后有灭项之罪,君子以功覆过而为之讳行事。”甘、陈应“除过勿治,尊崇爵位,以劝有功”。元帝从之,诏“拜延寿为长水校尉,汤为射声校尉”。《后汉书·马援传》,马援因用兵失算,为梁松所陷害,在病死后,还被光武帝追夺新息侯印绶。有朱勃亦上书申述说:“臣闻《春秋》之义,罪以功除;圣王之祀,臣有五义。若援,所谓以死勤事者也。愿下公卿平援功罪,宜绝宜续,以厭海内之望。”这种所谓“以功覆过”,实际是汉代官吏在法律上的一种特权。它反映了在封建制度巩固后,地主阶级对其等级制的维护,只不过是采用经学渗入法律的形式而已。

汉代“引经决狱”还有“《春秋》之义,奸以事君,常刑不舍”、“《春秋》之义,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春秋》之义,诛君之子不宜立”、“《春秋》为贤者讳”、“《春秋》王者无外”、“《春秋》大义灭亲”、“《春秋》之义,子不复仇,非子也”、“《甫刑》三千,莫大不孝”、“《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礼》云‘公族有罪,虽曰宥之,有司执宪不从’”等等原则。限于篇幅,此处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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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晋文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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