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失败以及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2009年07月14日 02:27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再次,按照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的理论设置国家政权组织。规定一院制的立法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每届任期1年,其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由立法议会产生负责指导并监督全部行政事务的执行会议。执行会议必须根据立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法令来行使权力,并对立法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成员若有渎职行为,应由立法议会控告之。规定设立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但又规定它不审查实质案件,只撤销下级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和显然违法的判决,因此它只是上诉法院。可见1793年宪法确立的是立法机关领导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的体制,而并没有确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最后,宪法明确了权利的范围。其第122条规定:“宪法保障全体人民的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公债、信教自由、普通教育、公共救助、无限的出版自由、请愿权、结成人民团体的权利并享有一切的人权。”在正文中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并强调保障人权,也是1793年宪法区别于1791年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11]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1791年宪法与1793年宪法在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正是因为这种差异的鲜明性,所以有学者称1791年宪法与1793年宪法体现了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权力分立与卢梭的民主主义权力集中、立宪民主主义与绝对民主主义、市民民主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对比。这两部宪法的差异也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不同时期社会形势不同的反映。

1793年2月15日,孔多塞提出宪法草案,体现了孟德斯鸠分权主义在热月反动前的最后一次挣扎。在1793年宪法的制定中,孔多塞虽不赞同英国的制度,但仍受到美国式的三权分立的明显影响,表现在主张应该处理好人民委托给政府行使的两种重要权力,这就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在一个国家里,这两权的关系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立法权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权从属立法权;二是两权并列。孔多塞本人倾向于前者,强调共和国的立法权应该是强有力的、积极的,能导引和约束行政权,立法权的力量和作用只存在于立法议会中。只有这样,才能不受干扰,保护好人民享有的权利。对于行政权,孔多塞提出不委托给某一个人,而是委托给经人民遴选若干成员组成的行政机关,其成员不多(规定为7人),但必须娴于国家事务;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但不是立法权的奴隶,而是它的被监督者和某种意义上的受委托者。行政机关的成员既然是人民遴选出来的,他们就是人民的官吏,不是立法机关代表们的官吏,他们的职权属于国家而非立法机关。至于司法权的最高机关(最高法院),并非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而是直接由各郡选民大会选举产生。该草案主张议会议员和行政会议成员均由初级议会普选产生,这就在事实上保证了行政权对立法权的独立性。然而孔多塞的忧虑显然代表不了国民公会大多数议员的感情,因为第二天他的草案就遭到否决。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的“只有以分权为基础的政府才是自由的政府”的条款,在国民公会成了众矢之的。吉伦特派分子攻击这种想法说是一种“幻想”,并号召人们“采取一些更有利的原则”。

罗伯斯庇尔在1793年5月10日的《关于宪法》的演说中,谈到分权原则时说:“权力均衡,在当时的风气似乎要求我们这样对邻国表示尊敬的时候,在我们过分的自卑感使我们赞美国外一切稍微有点像自由的制度的时候,我们可能更醉心于这种制度。但是只要稍加思索,就不难觉察,这种均衡只可能是幻想或灾难,它会使政府毫无作用,甚至不可避免地会使相互竞争的各种权力联合起来反对人民。因为十分明显,这些权力宁肯自己相互冲突,也不愿呼吁主权者来解决他们的问题。英国就是这样的证人,在这里黄金和君权经常使得天平偏向同一方面,在这里反对派本身时而争取改革人民代表制度,显然只是为了和多数人一致行动而把改革推迟,它对改革大概也是反对的。这是一种使人惊讶的政府。在这里,社会美德只是可耻的滑稽行为,自由的幻影消灭自由本身,法律把专制主义固定下来,人民权利是公然买卖的对象,甚至羞耻心也抑制不住贪污行为。虽然他也说“行政的、立法的和司法的职能要分开执行”,但其意与孟德斯鸠相去甚远。

卢梭的主权不可分理论在大革命时期得到了具体验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抛弃英美的两院制,实行一院制。在法国应建立一院制的议会还是两院制的议会?当时代表王政派的议员们主张实行美国式的两院制以代替贵族式的英国两院制;革命派主张建立一院制,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他们坚持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一院制议会来行使,一院制符合主权在民原则,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而公意只能有一个,代议机关又是代表公意的,因此议会应取一院制,两院制违反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1789年9月10日的表决中,以849票对89票的压倒多数否决了两院制,通过了实行一院制的决议 [12]。

在1793年《人权宣言》和宪法中,旗帜鲜明地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宣言第1条“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政府是为保障人们享受其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而设立的。”第9条“法律应当保护公共的和个人的自由来对抗执政者的压迫。”宪法还专列“人民的主权”一项,规定“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第7条);“人民直接选任代表”(第8条);“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审判官和大理院的审判官”(第9条);“人民议定法律”(第10条)。1793年宪法体现了罗伯斯庇尔的思想,坚持人民主权,摈弃三权分立,庄严地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宪法采取了许多措施:(1)是各级地方政府均由民选产生(宪法第9条);(2)司法官员全部由选举产生(宪法第9条);(3)行政院(执行会议)的成员由立法院(立法议会)制定(宪法第63条);(4)行政院(执行会议)的职责以执行法律和立法议会的法令为限(宪法第65条);(5)国库、审计等行政部门均接受立法院委派的专员的监督(宪法第104条、106条);(6)共和国不设最高法院,只设大理院一所,不得审理案件的内容而是仅就违反程序和显然违背法律作出裁判。因此,不存在独立的垂直的司法系统(宪法第98、99条)。

人民主权原则强调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卢梭曾指出:“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法国大革命所采纳的正是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信念,这使得孟德斯鸠的政制理论,除了以最刻板的权力分立形式外,无法被接受。”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的“政府理论是对混合和均衡政治思想的一种直接的抨击,在法国大革命对贵族权力以及后来对君主权的抨击中,这种理论达到了其最高峰,卢梭的理论在当时至高无上就意味着孟德斯鸠关于英国宪制的观点不大可能为人们所接受。”

1793年宪法不仅规定中央行政机关执行会议由立法议会选出,而且还规定“它只有在执行法律和立法议会的法令时才有所行动”。雅各宾专政时期的国民公会既是惟一的立法机关,又是最高的权力机关,集国家各种权力于一身,从而导致了国民公会专政。1793年宪法刻意加强立法机构,把几乎一切重要权力都赋予它。尽管有关条文规定,立法议会的职责仅仅是提出法律草案和发布法令(宪法第53条),但通观宪法条文就可知道,立法议会并非三权分立意义上的立法机构,而是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执行会议从属并听命于立法议会。宪法为此作出规定,立法议会成员由全国普选直接产生,使立法议会成为全体人民的受委托者,从而也就获得了代表全体人民形式主权的权力。执行会议的成员虽然也经选举,但选民选出的仅仅是供立法议会从中挑选的一个名单,执行会议的成员最终是由立法议会任命的。之所以做这样的安排,与罗伯斯庇尔的想法不无关系。他在《关于宪法》的演说中强调“任何宪法的第一项任务应该是保护社会的和个人的自由,使其不受政府本身的侵害”;“政府的腐化是由于逾越它的权限和它们离开主权者而独立”。既然把政府视为应时刻防范的对象,体现人民意志的立法议会与形式政府职能的执行会议之间,当然不是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而是权力赋予者与权力行使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了。

罗伯斯庇尔对如何防止代表民意的立法议会滥用权力,除了把任期定为1年(宪法第40条)外,罗伯斯庇尔和1793年宪法都没有提出更多的措施。他的行政与立法分开的主张,在宪法中并未得到体现,行政机关实际上处于立法机关的管辖之下。人民对于议会的监督,除了在投票的一刹那所作的选择外,没有任何别的更有效的办法。对于立法议会在任期中的滥用权力行为,更无任何监督和制止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议会就有可能以人民意志体现者的名义,独揽大全实行专横的统治。更为严重的是,在立法机构中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某一个政党或政治派别,而在政党或派别中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少数几个人,甚至是一个人。这就难怪孔多塞批评1793年宪法引向议会专政,引向控制议会的党派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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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燕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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