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失败以及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2009年07月14日 02:27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一、历史背景的交代:大革命革谁的命?

从法国大革命爆发之日起到目前为止,对其反思、批判以至彻底否定几乎同赞扬一样普遍存在。法国大革命采取的形式是全民参与的直接民主形式,开启了以激进的方式荡涤封建社会的历程。革命中高扬自由与理性,结局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后人对法国大革命的诟病也始于此。英国人伯克发表的《法国革命论》猛烈攻击了法国大革命的原则,“法国革命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发生的最令人震惊的事件,种种最惊人的事情在许多情况下以最荒谬、最可笑的方式以及最卑鄙的手段被制造出来” [1]。他认为法国大革命是人类罪恶的渊薮。大革命的负面印象首先在于它的暴力与恐怖,以全民公意扼杀个人自由,由一个人的专制而导向多数人的专制,以罗伯斯庇尔为首的雅各宾执政是典型的以民主高于自由为价值追求的,导致专政达到了极点。房龙认为,在社会学的试验室里,法国革命是所有试验中最伟大的,它是暴力的神圣化。革命的过程和手段是不自由的,也是不宽容的,它凸显了阶级对立以及现实与传统的彻底决裂,因而由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2]

18世纪以来的法国,成为了启蒙运动思想发展和传播的核心。在法国这块特殊的土地上,这些思想家的各种先进思想已经渗透于各阶级阶层人的头脑中,既成了法国资产阶级和法国人民反封建斗争的锐利武器,也成了法国不同阶级阶层接受不同思想之问碰撞斗争的原因。法国不断的社会与政治危机,反过来更加促进了各种社会政治思想斗争的复杂化、尖锐化和表面化,并最终不同程度地反映到法国宪法中去。大革命贯彻了其最主要思想导师卢梭 [3]“主权在民”的主张,这在长时期奉行君主制的欧洲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卢梭的政治思想强化了立法机关的角色,他认为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是人民的“公意”(general will)的体现,而在人民享有主权的国家里,公意是有最高的权威的,所有公民必须服从。从主权的角度看,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的转变,这一过程中,主权的实质并未发生改变,改变的只是主权者的身份,在这一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尽管革命处死了国王,但革命并不反对国王,人民成了新的国王。 [4]除了革君主的命外,对法国来说,革命还有着第二层的意味,即革世袭官僚的命。 [5]

1793年1月21日清晨,蒙蒙细雨间国王的人头落地,围观的人群中却爆发出热烈的欢呼,人们高喊着:“共和万岁!自由万岁!平等万岁!”法兰西的公民们踏过旧制度的残骸,向着自由、平等的理想挺进。再往前溯,我们看到,在确立君主立宪制的1791年宪法颁布以后,虽然国王仍拥有较大权力,但国王毕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无疑束缚了一向专横惯了的国王路易十六的手脚,于是他勾结欧洲的反对君主立宪的封建君主会同法国资产阶级右派,对1791年宪法的实施进行阻扰,1792年春天,普鲁士与奥地利结成反法军事同盟,入侵法国本土,法国军队节节败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乃至法兰西民族都处于十分危急的关头,在这一关键时刻,人民群众组成义勇军加入卫国抗战的行列。1792年8月10日,巴黎人民第二次举行武装起义,宣布停止国王的权力,结束君主立宪派的统治。1792年9月20日,选举出来的七百多人组成的新议会成立,即国民公会。国民公会在第一次会议上宣布废除1791年宪法,废除国王,同年9月22日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共和国成立之后,国民公会就着手制定新宪法的工作。

从此,法国的立法机构始终旋转在制宪漩涡里。初期的国民公会内部,有右派的吉伦特派、中间派的沼泽派以及左派的雅各宾派,他们对制定什么样的宪法有很大的分歧。吉伦特派的议员初期占有多数,控制了国民公会和1792年10月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由吉伦特派代表人物孔多塞主持撰写的宪法草案完成于1793年2月,人们经常习惯性地把它称为吉伦特派宪法草案,但这一草案却遭到了国民公会的否决 [6]。吉伦特派的宪法草案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思想,如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及选举。使人民在国家决策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不但明确地拥有最高政治权力,而且也拥有最高立法权力。这一宪法草案可以说完全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但由于吉伦特派和雅各宾派的斗争,这部宪法草案没有获得通过。

雅各宾派掌权后,全社会弥漫着反政党政治的氛围,当时革命环境的险恶,阴谋层出不穷,危机连续不断。同年6月2日,雅各宾派执掌政权后并很快由塞舍尔代表宪法委员会向救国委员会提出仅花了六天时间起草的宪法草案。同时,罗伯斯庇尔为这部宪法重新写了一个《人权与公民权的宣言》。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这部宪法,1793年8月4日,这部宪法草案经全民公决获得批准。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这次全民公决中的民众参与率很低。按照洛克伍德的解释,这次全民公决的低民众参与率至少部分地是由于没有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而造成的,因为公开投票必然会使选民在投票时面临很大的压力。但有一个事实不容忽视,那就是雅各宾派宪法有很多部分是采纳了吉伦特派宪法草案所提出的构想。这就是法国的1793年宪法,又称为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或雅各宾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无论精神还是形式都是最民主,最激进的,是法国资产阶级最进步的法律。只是该宪法效力的实施机关—国民议会还没有等到“和平恢复以后”,雅各宾派政权就被颠覆,这部宪法始终没有付诸实施,完全被束之高阁。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意味着立宪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在欧洲取得了继十七世纪英国革命以来的重大突破。法国无疑在欧洲塑造独特的历史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其实现了从传统型的统治到近代法制型的统治。 [7]

很大程度上,法国大革命只是为了更为彻底地实现立法主权下的法理型统治。 [8] 观念方面的根源显然是卢梭式的直接民主制理想。正如亨廷顿所言,“法国人民信奉的是民粹式的、卢梭式的直接民主”,这种“无政党的民主”表现在议会内外两个方面,而法国全民政治活跃,竟如一片流动的沙漠,沙子不能粘集为沙团,只能朝聚暮散,随风飘移。 [9]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制定宪法最早、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1789年发表的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是法国制宪活动开始的标志,迄今法国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有:《人权宣言》、 11部宪法和4部宪法修正案 [10],法国宪法形式多样、变动频繁,在1791年到1958年间,平均不到16年就有一部新宪法,且多以暴力变革形式而演进发展。根据大陆法系宪法本身的主要特点,宪法很不轻易变更,只有在社会革命激烈动荡、或其他力量巨大冲击下,宪法才会经常更改。人民要求立宪,但立宪就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国的政治问题和实现公民的自由吗?法国宪政之路为什么如此漫长?为什么伴随着激进与暴力?它也提出了宪政的价值问题,是以追求民主为终极价值,还是以实现人权为最终追求?是社会基础决定了法国的宪政之路,而不是启蒙思想家的理论设计和政治激情。事实证明,按照启蒙思想家的理论设计所行进的革命结果是恐怖革命,革命者被革命,宪法所承诺的人权在革命的暴风骤雨面前荡然无存。

二、卢梭主义狂想曲:革命者对立法权的青睐与对权力分立的摈弃

如果说1791年宪法是孟德斯鸠主义的实验场,那么1793年的宪法则成了孟德斯鸠主义的火葬场。革命者在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指导下起草了宪法文本。宪法突出人民主权和民主,是法国历史上最激进的一部宪法,在国家政权组织原则上,抛弃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采用卢梭的“权力不可分割”原则,以任期一年的一院制国民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力。

在序言部分,新的《人权宣言》由罗伯斯庇尔执笔起草。他起草的新的《人权宣言》与旧的《人权宣言》相比,在条文数上由原来的17条增至35条,增加、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其一,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第25条)。这明显体现了对卢梭主权理论的吸收,而原来的《人权宣言》则体现分权原则,这是两者关于国家制度方面的最大区别。其二,强调民主精神和平等原则。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它把平等置于人的基本权利的首位,规定平等、自由、安全与财产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与旧的《人权宣言》把自由置于人权的首位不同。其三,更加突出人民反抗压迫的起义权。它规定请愿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禁止、停止或限制,规定反抗压迫是人权的当然结果,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人民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义务。其四,宣布“人的身体是不可让与的财产,法律不承认仆人的身份”(第18条)。其五,肯定了工作权、救济权与教育权,规定公共救助是神圣的义务,受教育权是个人所必需的权利。其六,明确所有权概念,规定所有权就是各个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第16条)。

在正文部分,首先,宣布法国为共和国,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第1条简洁地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从而在法律上宣布了1791年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的终结。其次,突出人民主权和普选制。宪法明确了“人民主权”原则,明确宣布主权属于人民,规定“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资格已无公开的财产资格限制,取消了旧宪法的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规定以全体男性公民的直接普选制代替1791年宪法确认的有财产资格限制的两级选举制,规定“人民直接选任代表”(第8条)、“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第9条),并规定“人民议定宪法”(第10条)。虽然按照此宪法规定,妇女、私人佣工、无一定住宅不能在一个地区固定居住六个月以上流动工人仍没有选举权,但这在当时来说体现的较直接而广泛的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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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燕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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