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法律:古代当官的迷赌局 处罚重于普通赌徒
2006年11月17日 20:03法制晚报投票数: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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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平民涉赌罚仨金币王位继承者被抽打

元:普通人受杖打 官员则免职

明清:官员加重处罚

赌博俗称耍钱儿,也是一种古老的犯罪。最初的时候,也许这只是古人在劳动之余用来消遣的娱乐活动,并不用钱物做赌注。随着获取钱物成为目的,有些人干脆以此为职业,过起不劳而获的生活,赌博也就成为一种犯罪。

但俗话说“十赌九输”,赌博不仅影响赌徒个人的正常家庭生活,而且也影响社会稳定。接下来我们就谈一谈自古以来法律对赌博罪的规定和处罚情况。

战国

太子赌瘾太大可能贬为庶民

战国时期的《法经》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在“杂律”中对赌博做出了规定,虽然距今已有两千多年了,但其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些思想和精神仍然值得我们重视和学习。

《法经》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将赌博犯罪分为两类,并相应地使用不同的刑罚。一般平民赌博以财物为赌注的,要处以三个金币的罚款;如果作为王位继承者的太子赌博,则要处以笞刑,用荆条抽打背臀。如果太子赌瘾太大,屡教不改,那就要面临被剥夺王位继承权、贬为庶民的危险。

秦代继承了《法经》惩治赌博的传统,但是对赌博打击不力,大秦江山正是从赵高教秦二世玩骰子开始陷落的。

汉代

地方王侯赌博剃掉头发胡须

汉代初期,统治阶级推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不过贵族阶层中不少人居功享乐,追求奢华,赌博进入贵族子弟的生活,并逐渐成为一种风气。这与汉初的立国方针是相违背的,所以汉律对赌博罪予以明确的规定,即使是达官贵人也严惩不贷。

汉武帝的时候,地方王侯黄遂、张拾、蔡辟方等都是因赌博被处以“髡(音同坤———编者注)为城旦”的刑罚,也就是要剃掉头发、胡须(古代视剃掉头发、胡须为一种羞辱),还要服一定年限的劳役,爵位自然也保不住了。

唐代

赃款超过五匹按盗窃罪论处

赌博罪再一次出现在国家律典中是在唐代。《唐律》对赌博罪的规定明显比前代有所发展,区分为赌博财物和聚众赌博两种。

前者指凡参与赌博的人,以所得财物多少定罪量刑,输钱的也一样,只不过可以按照从犯从轻处理;后者是指召集赌博或者提供场所的人,不管本身有没有参加赌博,都要被杖打一百下,如果向赌徒抽头渔利,那就要依所得赃款的数量按盗窃罪论处。

《唐律》明文规定“五匹”(五匹布的价钱)为判断轻罪还是重罪的标准,凡是参与赌博的,赃款在五匹以下为轻罪,杖一百就行,赃款在五匹以上的则要根据所得财物的多少,按盗窃罪论处。

赢钱请人吃饭不能算是赌博

当然并非所有“戏赌财物”的行为都是赌博犯罪:如果比试武艺弓箭,即使以财物为赌注也不能算是赌博,这是从形式上区分罪与非罪;如果以饮食为赌注,或者声明用赢到的钱款请大家吃饭的也不算赌博,这是从目的上区分罪与非罪。

由此可以看出,《唐律》要重点惩罚的是那些以赌博为业,不事劳作,或者聚众赌博,从中渔利的人,并没有不加区分地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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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一戈   编辑: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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