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野蛮的西藏农奴制
2008年04月11日 15:45文摘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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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探讨西藏农奴制发生发展的论文有刘忠、李凤珍、牙含章。申新泰、仁青、王玉平等同志的十余篇①。这些论文分别阐述了从九世纪晚期到十三世纪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在西藏形成了领主庄园制的农奴社会。这一时期的封建社会,是发展的,较吐蕃时期的奴隶制来说,是进步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西藏的封建领主占有制,指对领地的占有和对农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这和吐蕃时代的土地为藏王所有,奴隶的人身为奴隶主完全占有相比,无疑是一个跨时代的进步。促进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这个变革过程,是公元842年,达玛赞普被佛僧所弑后,吐蕃奴隶制政权内部分裂至灭亡后的一两百年间完成的。这一时期王田的地权下移,财富分散,私有制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一部分奴隶主贵族,在奴隶和属民大起义的形势下,在所属的庄园和村落之内,被形势所迫实行了带有让步怀柔性质的变革,使奴隶制逐步演变为封建农奴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而更为主要的是把那些自由农、私有农民变为农奴。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贫富分化日趋激烈,一些富人、私有者变成巨贾大富。他们聚敛财富、购置土地,成为新兴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奴役村民的基础上建立起许多在庄园。

总之,从十世纪开始,由西部的阿里地区,沿雅鲁藏布江到以日喀则、拉萨、山南为中心的一带地区,在经历了奴隶平民大起义之后,原来吐蕃时期保留下来的居民点不断扩大,另外在一些宜于农耕的河谷地区,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居民点。农业生产有了新的发展,交换关系有了扩大,但整个地区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权。

这一时期,由吐蕃王朝以来统治阶级所支持的宗教势力在不断发展。例如公元十世纪前半期,达玛赞普后代的一支,永丹的第六世孙意希坚赞在山南地区的桑耶一带,形成一个地方势力,自成一方的领主(即农奴主),并兼著名的桑耶寺主。意希坚赞也就成为西藏佛教复兴活动中的代表人物之一。到十世纪后半期,僧人仁钦桑布于996年,在阿里布让地方建成托林寺。这期间达摩赞普后代的另一支奥松的第五世孙名叫拉德的做了阿里古格的小王,即把他辖区布让一带的协尔东等三地作为“溪卡”(即庄园),封给托林寺主仁钦桑布做“却溪”(即寺庙庄园)。这是藏族历史上,溪成溪卡一词的最早出现,从此始,溪卡一词,就广泛地在西藏社会上使用了。

由这两个实例表明,山南桑耶的势力和阿里古格的势力虽然各据一方,相隔千里,但却具有很多共同之处,特别是他们把封建统治和宗教势力结合在一起,利用宗教思想统治劳动人民,可以说是西藏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以后一个带普遍意义的特点。

此外还有一些比较富裕的自耕农民,在贫富分化中,慢慢上升为封建农奴主。如公元十一世纪时,藏传佛教噶举派的创始人玛尔巴,原是山南地区的一个自耕农民,他家有耕地,有牧场,本人经商兼营农牧业生产,又常去尼泊尔,印度等地买卖黄金和土特产品。玛尔巴同时又是一个宗教职业者,佛教经典的译师。他要求向他学习佛法的人,要向他献上自己的全部财产,还要替他服各种劳役。这种剥削又是通过宗教上以赎罪为借口形成的。因此,玛尔巴的所有信徒,实际上都成了他的农奴。

十世纪以后,西藏地区的土地可以买卖了。在吐蕃时期,由于土地都是王田,私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是不让买卖的,到十三世纪初叶,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全面确立以后,土地成了封建农奴主的领地,买卖土地自然也被禁止了。因此十世纪到十二世纪的这一段自由买卖土地,、是奴章制向封建农奴制过渡的一个特定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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