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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归入中国元朝版图。此后,历届西藏地方政权的领袖人物,都必须经中央王朝的正式封赐 。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领主占有的情况下,农奴主分配给农奴一块瘠薄的“份地”,农奴除了长年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无偿劳动外,还要负担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税。在牧区 ,大部分牲畜被农奴主占有。牧奴虽占有一些牲畜,但由于是在农奴主的牧场上放牧,所以农奴占有牲畜的数量,便成了农奴主支派差税的依据。
农奴为了领得“份地”,而投在农奴主自营地上的剩余劳动,构成了劳役地租,这是西藏农奴制社会中封建地租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劳役、实物 、货币三者兼有,而以劳役为主的混合地租。大致计算,无论是堆穷向农奴主庄园自营地支差的份地,即“内差”份地 ,还是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岗”份地,以及另一部分专支地方政府兵差的份地,其剥削率均在70%左右。
在牧区,牧租剥削率约在50%以上。西藏的农奴主都放债,债利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除通常借债外 ,还有强迫借债,即债主强迫把债务摊派给农奴。多半是强行放给盐、茶,而收回粮食、土特产。农奴主的放债,不单纯为索取债利,还为了避免农奴逃亡,把农奴捆在庄园里,以进行长期剥削。西藏农奴主对土地的占有及对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垄断,是他们残酷剥削农奴的基础,也是强制农奴人身依附于农奴主的重要条件。
早在17世纪后半叶,达赖五世颁发的村地文书即明确规定:人(农奴)和水、草、森林 ,是跟随土地一并封给农奴主的。农奴主可随意出卖、抵押 、转让或处死农奴。嫁出或外赘一个农奴要换进一个农奴。农奴主还强迫那些未直接为其支差的堆穷缴纳人役税,以示人身依附关系。
民主改革前,西藏政府虽分僧官和俗官两个系统,但他们都出身于贵族,政府实质上是封建贵族专政的“政教合一”政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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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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