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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最后决定权”的终止日期问题还有待史料证实
《北京日报·理论周刊》2007年5月28日刊发了李东朗先生的《毛泽东“最后决定权”的来龙去脉》一文,文章认为毛泽东“最后决定权”的有效时间“是一年两个多月”(即从1943年3月到1944年5月)。我虽没有对毛泽东“最后决定权”问题作过深入而系统的研究,但在反复研读李先生的文章后,总觉得李先生支撑自己观点的论证仍有缺憾。现就此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李先生在文章中说:“1944年5月19日,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向即将召开的六届七中全会提议,七中全会主席团由毛泽东、朱德、刘少奇、任弼时、周恩来组成,‘七中全会期间一切日常工作由主席团办理,原政治局及书记处停止开会’。5月21日,六届七中全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书记处的这个提议……根据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这个决定,随着中央书记处的停止工作,毛泽东的这个中央书记处主席的‘最后决定权’也因此停止了。”
显然,这个结论只是一种推断,而且这种推断值得商榷。首先,按文中观点,“最后决定权”是一种“工作制度”。作为一种工作制度,它就完全可以被七中全会主席团继续使用。其次,按照李先生的说法,“最后决定权”制度制定的深刻历史背景是:“党集中中央领导权力的产物”和“毛泽东威望在党内和党的领导层大幅度提高的反映”。那么,“一年两个多月”之后的1944年5月,这种情况并没有发生改变。一直到七大召开,我们党都在不断地加强中央领导权力。我们党都在为维护毛泽东威望,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作积极努力。刘少奇、任弼时、周恩来、朱德等在这一时期为维护毛泽东的领袖地位,为确立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都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如此相同的历史背景,李先生却又做出“‘最后决定权’也因此停止”的结论。这是否有违历史逻辑?
此外,既然七中全会主席团行使中央职权,那么,它的工作程序、运作方法以及议事、决策等规则,又有哪些?对此,六届七中全会第一次会议在赋予七中全会主席团行使职权时,理应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七中全会主席团究竟怎样处理日常工作?笔者不知道在历史档案中,能否找到有关七中全会主席团工作制度的史料。如果能找到,“最后决定权”的有效时间问题就不存在争论。如果找不到,笔者认为,“最后决定权”的有效时间问题,还有待于史料的发掘来证实,而不是如李先生所说的“随着中央书记处的停止工作”而停止。
作者:
谢昌余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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